发文机关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0年02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人组字〔2000〕3号
施行日期2000年02月2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计划生育委员会、统计局、公安厅(局):
2000年11月1日开始进行的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是一次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为了彻底查清我国人口总数,确保普查数据质量,特做如下规定:
一、 对于过去因超计划生育等原因未落户的孩子,要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准许他们进行人口普查登记和申报登记常住户口。
二、 对因超计划生育,已经征收过计划外生育费的干部和群众(包括异地征收的),不论过去是否如实上报,只要这次人口普查如实登记,均不得再次向其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三、 各级计生委要积极配合,协助做好干部的思想工作,对于曾经瞒报、漏报人口出生情况的单位,只要他们在这次普查中如实登记,均不再追查他们在以往计划生育目标考核中取得的成绩;对继续瞒报的,一经查实,要依法加以处理。
四、 基层普查登记的结果不得用于考核、评价各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或作为兑现奖惩的依据;更不得将各户普查登记的资料作为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依据。
五、 各级人口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必须为群众申报的普查内容保密,不得泄露。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
公安部
二000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