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80年07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80〕194号
施行日期1980年07月2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总政治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在落实政策中对离开军队的人员工作安置等问题的请示报告》,现批转给你们,望按照执行。
附: 总政治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在落实政策中对离开军队的人员工作安置等问题的请示报告(摘录)
(一九八0年六月九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
军队在复查纠正冤假错案,落实党的政策中,由于许多被错误处理的人员已离开军队,对于他们在政治上平反纠正后的工作安置、军(工)龄计算等问题往往很难解决。……
为妥善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加快落实政策的步伐,按照中发〔1979〕96号文件和国发〔1980〕70号文件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二、 上述人员,自离开部队至平反纠正这段期间,不计算军龄,但原是干部、职工的,应连续计算工龄。自安排工作报到之日起发给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