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62年04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62年04月0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为了适应军队大搞农副业生产的要求,保证军队供应的需要,凡军队自己生产的粮食(饲料),除留足非现役军人全年所需要的口粮、农场牲畜饲料和下一年度的种籽以外,所剩的余粮,各地均应允许调运出境,以便在军队内部进行调剂。军队调出的余粮数目,应该向当地县人民委员会报告,由县人民委员会凭军(或相当于军)以上后勤部门的调拨通知发给出境证明。如违反粮食调运流向,粮食部门和军队后勤部门,可以共同协商,按照等量和等价交换的原则,由粮食部门予以兑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