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80年07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80〕184号
施行日期1980年07月1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大军区、省军区: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中国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华侨、港澳、台湾同胞进口物品管理和打击走私、投机倒把活动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私自买卖华侨和港澳、台湾同胞进口物品,走私、投机倒卖外货、金银、贵重药材的情况相当普遍,有的地方十分严重,已经影响到国内某些工业产品的销售,造成市场混乱,严重腐蚀一部分干部、职工和群众的思想,应当引起足够重视。越是放宽物资进口,越要严格纪律,加强管理。各地海关要坚决执行暂行海关法的规定,依法查处走私案件。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迅速制定打击投机倒把和金融管理办法,以便加强管理。要向广大干部、群众、军人和侨胞进行宣传,使大家都能自觉遵守,共同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华侨、港澳、台湾同胞进口物品管理和打击走私、投机倒把活动的报告
国务院、中央军委:
近两年来,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扩大、旅游事业的发展和华侨、港澳同胞回国探亲携带、邮寄进口物品政策的放宽,大量外货流入国内。据海关统计,一九七九年携带和邮寄进口电视机二十五万台,收录音机四十八万多部,袖珍电子计算器一百一十六万多部,手表十八万只。而且,数量逐月增加。汕头海关去年五月邮寄进口袖珍电子计算器六千多部,到十一月增到三万八千多部。另外,台湾渔民、沿海渔民和外轮华籍船员走私带进的外货数量很大。去年下半年仅进入广东汕尾、海门镇海面的台湾渔船二百多艘,走私进口手表就有二十万只。
外货流入以后,由于管理工作没有跟上,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出现了大量私自买卖外货的现象。一些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违犯政策规定,千方百计地深入侨区抢购外货,其中以部队、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最为严重。为了买到“三机”(电视机、收录音机、袖珍电子计算器),有的部队派人专乘小车采购,有的用直升飞机转运,有的用国防木材兑换,有的为逃避检查竟在包装箱上贴上“国防物资”的封条,有的甚至对不愿出卖外货的侨属威胁利诱。广东海门镇驻军某部有四百余人,去年七月后,一度平均每天收到汇款六千余元,用于购买外货。该镇有个外货黑市场,平均每天有四、五辆军车来买外货。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不顾控制集团购买力的规定,弄虚作假,不计价格寻亲托友购买私货。如二机部六局配套处,派采购员与潮阳县和平公社下厝大队一社员挂钩,以购买编织胶带为名,签订假合同,汇款六万四千八百余元,购买电子计算器五百四十八部,收录音机二部。
当前,走私、投机倒把活动相当猖獗,以广东、福建最为严重,并已蔓延到全国。一九七九年,全国海关查处的走私案件,达一万三千四百二十三起,比一九七八年增长百分之四十;私货估值七百三十一万余元,增长两倍多。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七九年查获涉及走私的投机倒把案件,比一九七八年增加四倍。汕头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获千元以上的大案就有二百三十四起。由于国际金价暴涨,走私黄金、以金换购外货的情况也极为严重,去年全国海关查获的黄金就有一万多两。走私、投机倒卖案件之大,是二十年来所罕见的。去年十二月至今年一月,广东海门港检查了十二艘台湾渔船,查出走私黄金二百一十多两、银器三百二十二斤、银元二千四百九十多个、收录音机七十二部、袖珍电子计算器三十六部、台湾手表一万八千六百五十只。今年一月,韶关市破获一起一百五十余人的走私、投机倒把集团案,涉及十个省,查获黄金一百二十四两,银元三万九千九百多个,麝香一百三十斤,其他贵重药材五百多斤,玛瑙二斤,现款一万八千三百元。投机倒卖外货,暴利惊人。如福建省安溪县蔡建成等三人,在福建购买袖珍电子计算器一百七十三部,每部七十至九十元,贩往四川平均每部售价二百五十元。
参与走私、投机倒把活动的,有华侨和港澳、台湾同胞,有外国人,国内有工人、干部、农民、现役军人,其中有些是党团员、高干子弟。他们组成集团,有收购、转运的,有窝赃、销售的。走私与投机倒把相勾结,沿海与内地相勾结,连成一线,遍及各省。广州、汕头、佛山、深圳、海门、汕尾以及福建的青阳、石狮、长乐等地,还出现了买卖外货的黑市场,多时聚集千余人。走私、投机倒卖活动已带来严重危害,国内一些产品的销售受到冲击,人们的思想受到腐蚀。海门镇外货黑市上,参与活动的大多是青少年。该镇一个生产队,有二百人签名要求弃农倒卖外货。这个镇上赌博、江湖卖艺、暗娼等也应运而生。由于出售外货有利可图,不少华侨、港澳同胞以物代汇,严重影响侨汇收入。
对华侨、港澳同胞进口物品进行管理,打击走私、投机倒卖外货活动,中央有关部门曾先后下达过文件,但收效不大。主要原因是收购经营单位太多,收购、销售外货的价格混乱。目前经营外货的单位有国营商业、合作商业,有社队、街道,还有个体商贩。国营商业的收购价格,一般高于国外价格加关税的百分之五十到一倍,助长了以物代汇。销售价格一般高出收购价格百分之五十以上,甚至高达几倍。一部日产乐声牌二十寸的彩色电视机,港澳价格折合人民币六百二十三元,国营商业加关税的收购价一千六百六十元,零售价三千零二十元。从私人购买,一般二千二百元左右。因而,有些人争相购买私人的,不愿到国营商店购买,投机倒把分子乘机倒卖牟利。
其次,对台湾渔民走私倒卖外货,认识不一。有的担心制止和打击台湾渔民的走私活动会影响“三通”(通航、通商、通邮),影响台湾渔民和我接触。
再次,打击走私、投机倒卖活动措施不力,有的具体政策界限不清,无法可依。
对华侨、港澳同胞进口物品加强管理,打击走私、投机倒卖外货活动,关系着维护国内工业生产、市场秩序和金融管理。
为了加强这项工作,我们意见:
一、 华侨、港澳同胞按海关规定带进的各种物品,应做为特殊物品对待,只限于自用或馈赠亲友,不准私自买卖,从中牟利。需要出售时,只能卖给指定的收购单位。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要责成商业部门明确收购单位,非指定的单位不准收购。这类物品必须按专业分工归口经营。收购经营这类物资的单位,均向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经营许可证”。经过核准经营这类物资的商业批发单位和大型商场需要到口岸和侨乡进货的,应由其省、市、自治区商业行政部门介绍,经口岸、侨乡所在省、市、自治区商业行政部门同意,到指定的收购、经营单位进货,其他任何国营、集体或合作零售商店都不得深入口岸或侨乡采购华侨、港澳同胞携带进口的物品。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经营华侨、港澳同胞携带进口的物品。违犯者,其非法利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上缴国库,或处以罚款,拒交的可通过银行划拨。如物品尚未出售,则由指定的收购单位收购。对重犯者可责令停业检查,并追究领导责任。
华侨、港澳同胞携带进口物品的购、销价格,仍按一九七三年外交部、外贸部、财政部、商业部联合下达的《关于收购华侨携带进口物品价格和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原则和办法执行。不准搞议购议销。同一市场的零售价必须统一,兼营价格要服从主营价格。
各省、市、自治区在贯彻执行中共中央[1980]32号文件中,要对华侨、港澳同胞携带进口物品的价格,一并检查整顿。
二、 对台湾渔民向大陆出售物品要区别对待,如向我接待单位或指定的收购单位提出用工业品或生活用品兑换内地物品,这属于正当的民间贸易,商业部门和水产部门要积极协助解决。台湾渔船成批运进商品并逃避管理进行投机活动,在海上同我渔民直接交易或上岸私自出售者,可没收其私货,但不再罚款、扣人、扣船,进行教育后释放。对于零星走私,可给予教育后从宽处理。对渔民要进行教育,不准在海上同台湾渔民买卖交换物资,对串通走私倒卖的,要给予打击。公安部门要加强海上巡逻,协助海关进行查缉。
三、 坚决取缔外货黑市交易,严禁金银、外币和“外汇兑换券”私自买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管理,在重点地区的车站、码头设立检查站,也可与有关部门设立联合检查站加强检查。机关团体和个人需要购买外货的,必须到指定的经营单位购买。对私自买卖外货,买卖金银、外币和“外汇兑换券”的,要根据情节,予以收购、补价、罚款或没收,直至追究单位领导责任。要坚决制止金银、珠宝、玉器以及麝香等贵重药材的外流,严格保护麝香等贵重药材资源。对走私、投机倒卖外货案件,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查处,追根挖窝。非法收入必须追回。对惯犯、要犯和集团首犯,要狠狠打击。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办。对参与、包庇纵容走私、投机倒把活动的国家干部、党团员、现役军人,要从严处理。
四、 各省、市、自治区要加强领导。重点省、市人民政府,要有领导同志分管这项工作。其他省、市也要经常了解情况,抓紧解决存在问题。公安、海关、商业、财税、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侨办、对台办、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密切协作。要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发动群众检举揭发走私、投机倒把活动。为了加强对华侨、港澳同胞进口物品管理,打击走私、投机倒把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海关总署通告全国,使广大干部、群众、军人、侨胞,都能自觉地遵守。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和各大军区、省军区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