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63年12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63年12月2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原则同意内务部《关于烈士纪念建筑物修建和管理工作的报告》,现在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内务部关于烈士纪念建筑物修建和管理工作的报告
在我国长期的革命斗争中,有无数革命先烈,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献出了自己的生命。他们的不朽业绩,同山河永在,与日月同辉。各级党和人民政府,对于褒扬革命烈士的工作,一向都很重视,共修建了各种烈士纪念建筑物(即纪念碑、塔、馆、亭、祠和烈士陵园)五千八百三十四处,还对革命烈士的斗争史料进行了搜集整理和陈列展览。这对于教育人民群众和鼓舞部队士气,特别是对于青少年进行阶级、阶级斗争和革命传统的教育,都起了良好的作用。
但是,在烈士纪念建筑物的修建和管理工作上,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
第一,在烈士纪念建筑物的修建上,铺张浪费的现象比较严重。主要表现在:有些地区已经修建了许多烈士纪念建筑物,但仍然不断要求兴建或扩建。有些已经建成的烈士纪念建筑物,规模过大,造价很高,还修建了一些不必要的附属建筑物。有些烈士陵园占用土地多达几百亩。
第二,专为烈士修建陵园或公墓,引起了一些纠纷。烈士陵园和烈士公墓,只能埋葬烈士。有些参加革命时间较长的同志,病故以后,因为不能在烈士陵园和烈士公墓埋葬,他们的家属或原在单位很有意见。有些专为个别知名烈士修建的陵园,不准归葬其他烈士,也引起一些人有意见。
第三,有些地方对于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维护管理工作不够重视。有些烈士纪念建筑物,已经遭受毁坏。有些烈士纪念馆,没有陈列烈士斗争史料,被作了工厂、仓库、办公室或者娱乐场所。有的在烈士陵园内养猪、养羊。这些情况,也在群众中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有些烈士陵园,规定只在节日、假日开放,并规定了一些不必要的手续,限制了群众瞻仰凭吊。有些烈士陵园的管理机构大,人员多,也不符合精简节约的精神。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部于十一月下旬召开了烈士纪念建筑物修建和管理工作会议,就这项工作,提出以下改进意见:
(一) 今后不再修建烈士陵园
应当改变用陵园的形式归葬革命烈士。今后不要再修建烈士陵园。有些烈士陵园,实际上是公墓形式的,也不要再叫陵园,在适当的时机,可以改称以地名命名的公墓,如上海“龙华公墓”。革命工作人员和解放军官兵病故或牺牲以后,可以在现有的公墓内归葬。对牺牲的烈士可在墓前设立标志,以资识别。在烈士个人的墓碑上,一般不要撰刻传记。烈士事迹可以编入烈士史册。已经散葬的烈士坟墓,今后一般不再迁葬。(注解:关于散葬的烈士坟墓迁葬问题,现按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民政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对全国烈士纪念建筑物加强管理保护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烈士纪念碑、塔等其他烈士纪念建筑物的修建,应当严加控制
我国各个革命时期所经历的重大革命事件或战役地区,一般的都已修建了烈士纪念建筑物。因此,凡是已经修建了的地区,今后不要再修建;邻近有关的地方,也不要再修建。遭灾地区,目前一律不要修建,已经批准修建的,也要推迟待生产恢复以后再行修建。确有必要修建烈士纪念建筑物而还没有修建的地区,可以考虑修建,但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经过调查研究,作出规划,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在当地年景丰收的情况下,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修建。不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审查批准,专、县(市)不得修建烈士纪念建筑物。今后修建烈士纪念建筑物的时候,应当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建筑规模不宜大,建筑项目不要多,修了塔或碑的,一般就不要修堂、馆,更不要修建其他不必要的附属建筑物。修建烈士纪念碑、塔,一般的不搞浮雕和镏金。烈士纪念建筑物,应当尽可能修建在公园、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或者风景区域,这样,既便于群众参谒凭吊,也不单独占用土地。(注解:关于烈土纪念建筑物修建占用土地问题,现按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民政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对全国烈士纪念建筑物加强管理保护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另外,烈士碑、塔需要题词的,可以请当地党政军领导同志题写或以当地机关团体的名义题写;如果认为有必要请党中央领导同志题写的,应该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机关核准转报中央。
(三) 加强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维护管理,充分发挥教育人民群众的作用
对于现有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必须妥善维护管理,严防人畜破坏。已经毁坏了的,要及时修整。要教育群众自觉地保护烈士纪念建筑物。一般的小型烈士纪念建筑物,可以委托当地人民公社、机关、团体或适当的人员代为管理维护。大型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可以设置专人管理,但管理人员要尽量少设,已经配备多了的,应当适当精简。管理费用的开支,要注意节约。烈士陵园、纪念馆、公墓等不得开支招待费。有果园等收入的烈士陵园或烈士公墓,收入应当作为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维修、管理费用,防止铺张浪费。
为了使广大人民群众从革命先烈的光辉事迹中受到教育和鼓舞,激发他们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积极性,建议各地文教部门、共青团等单位协同各级民政部门,继续做好搜集、整理和陈列、展览烈士斗争史料的工作。烈士纪念建筑物,要建立便于群众参谒的制度,不仅节日、假日要开放,平时也应当开放。对于前来参谒凭吊的群众,要尽量给他们以方便。
烈士纪念建筑物,是永久性的革命历史文物。有不少烈士纪念建筑物,是我国重要战役和重大革命事件的不朽的标志,不仅在国内有重大意义,在国际上也有影响。因此,对于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应当予以重视。各级民政部门,必须加强领导,总结经验,督促检查,不断地改进这项工作,使烈士纪念建筑物更充分地发挥褒扬烈士和教育后代的作用。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