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62年10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1962〕国劳杨字323号
施行日期1962年10月1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同意劳动部《关于临时性跨省调动职工审批手续问题的报告》中,对于临时性跨省调动职工的审批手续及有关问题所提出的意见。现将这一报告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劳动部关于临时性跨省调动职工审批手续问题的报告(一九六二年十月六日)
关于跨省调动职工的审批手续问题,国务院在今年六月一日颁发的《关于精简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中已经作了明确规定,即一次调动工人(包括随同工人调动的干部)在十人以下的,由中央主管部批准,十一人以上的由中央劳动部批准,干部的调动由中央内务部批准。这对有计划有组织地调剂职工,控制某些不必要的调动是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近来有些部门反映(如铁路交通、地质勘探、测绘、设计、送变电线路维修、建筑安装等部门),因为生产任务的需要,部分职工需要经常跨省流动作业,他们的工作地点不固定,流动性较大,作业期限较短,同时被调动的职工仍由原单位支付工资,并且计入原地区、原单位的劳动计划之内,对于这部分跨省调动的职工,如果按照国务院上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往往拖延时间,影响职工的及时调动和某些紧急任务的完成。同时,目前各地对于这部分职工调动后的户口和粮食关系问题的规定也不一致,有的调入地区要求随同本人转移户口和粮食关系,否则不予落户和供给粮食,有的调出地区当外出职工工作结束返回原基地、原单位时,又不准迁回落户等。这不仅影响了这部分职工在外出期间生产、工作情绪,而且在生活上也给他们带来了一些困难。
为了统一解决这些问题,照顾某些部门的生产特点,对于临时性跨省调动职工的审批手续及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凡是中央各部所属单位,确因生产需要,必须作临时性的跨省调动职工时(被调动的职工仍由原单位支付工资,并计入原地区、原单位的劳动计划之内的),不论调动职工的人数多少,均报请中央主管部批准,同时向临时调出和调入地区的劳动部门备案,可不再报中央劳动部批准。
二、 凡是按照规定经过批准属于临时性跨省调动的职工,其户口关系可不迁移、变更,调入地区应当准许调入,并且根据临时调入职工的外出工作时间办理临时户口手续;其粮食供应,应由调出地区的粮食部门按照职工原定量标准发给全国通用粮票,调入地区应当凭全国通用粮票供应口粮和副食品。
三、 鉴于临时性跨省调动的职工,尤其是经常流动和长期在野外作业的职工,其工作和生活条件比较艰苦,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注意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并且在生活上给以必要的照顾和关怀。
上述意见如可行,请即批转国务院有关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