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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转国防科工委等部门关于解决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离休退休人员安置和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6-16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84年06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84〕76号

施行日期1984年06月1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国防科工委、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财政部 《关于解决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离休退休人员安置和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对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职工,给予适当照顾和妥善安置,对稳定三线职工队伍,巩固和加强三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国防科技工业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要通力合作,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解决好这个问题。

附件: 关于解决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离休退休人员安置和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报告

(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国防科工委组织核、航空、兵器、航天、电子工业部,船舶工业总公司,并会同全国总工会、国防工会等部门,对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安置和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

国防科技工业在三线艰苦地区的科技人员、干部和工人,有相当一部分是六十年代初期,响应党的号召,从一、二线和大中城市到三线地区去的。二十多年来,他们长期工作在深山峡谷、荒原戈壁,艰苦创业,为改善我国的战略布局,加速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现在,一部分同志因年老体弱,或积劳成疾,逐渐到了离休、退休年龄,希望组织上给予妥善安置。有一部分同志由于夫妻两地分居,特别是家属“农转非”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加重了职工的负担,影响了职工队伍的稳定。因此,对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的职工,给予适当照顾,并制定解决离休、退休人员安置和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办法,是当前巩固三线建设,稳定三线队伍,激励更多的中青年同志去三线艰苦地区工作,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经与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研究,提出以下解决办法:

一、 关于离休、退休人员的安置问题

(一)三线艰苦地区的离休、退休人员,原则上应就地安置。对就地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实行以下办法:

(1)凡在三线艰苦地区三类区(高寒、高原、沙漠戈壁、深山峡谷地区)工作累计满二十年的职工,退休金标准提高10%;在一类区(无城镇依托、交通不便的偏僻地区)、二类区(远离城镇和交通干线的穷困地区)工作累计满二十年的职工,退休金标准提高5%。但提高后的退休金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的原标准工资。

(2)享有艰苦地区事业津贴的职工,事业津贴费可同地区生活补贴费一样,对离休的,包括在原工资内发给;对退休的,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3)当地政府和所在单位,要帮助他们解决就地安置中的实际困难,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物质文化生活,并在住房、看病等方面给予妥善解决。

(二)对从一、二线和大中城市到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职工,按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安置办法:

(1)在二、三类区工作的离休、退休干部,和在这类地区工作满二十年的退休工人,可在所在地区交通、医疗等条件比较方便的中小城市安置。

(2)在三类区工作的离休、退休人员,就地就近安置确有困难的,可到本人、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工作所在地安置。

(3)有条件的单位,对离休老干部和技术六级以上的退休科技人员,可在比较适宜的城市,修建居住点,予以安置。

(4)凡作易地安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凭县级以上组织、人事或民政部门同意安置的证明,准予落户。其中,要求到北京、上海、天津安置的,按有关规定从严控制。

二、 关于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问题

(一)凡从一、二线和大中城市到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职工,本人享受探亲假,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家属(指配偶,十五周岁以下和十五周岁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周岁在中学读书的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可到职工所在地区转为城镇户口。

(1)根据一九八○年公安部、粮食部、国家人事局《关于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由国家供应粮食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年满三十五周岁以上的工程师,以及相当这一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

(2)年满四十周岁、工龄满二十年,在三线艰苦地区工作满八年以上的其他干部和工人;

(3)经部(包括部级总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领导部门批准的在科研、生产和专业工作上有特殊贡献或授予荣誉称号者。

(二)入户审批权限和手续。凡符合“农转非”条件者,由职工所在单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办,由国防科工办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审批后,持批准的证明,向迁入地区公安和粮食部门办理户口和粮食供应手续。此项“农转非”指标,不占公安机关正常审批的控制比例。

经国家批准多销的粮食,可以相应增加商业部门粮食企业的亏损指标和补贴。

(三)凡符合“农转非”条件而不办理“农转非”的,职工本人除按规定每年享受一次探亲(指探配偶)假外,其配偶每年可到职工所在单位探亲一次,往返路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报销。

(四)对环境特别艰苦、条件很差、无法解决职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单位,只要工作可以离得开,又有单位接收的,经过批准,可以分期分批地将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职工,调到其配偶所在地区安排工作。

(五)凡不属于上述解决范围的其他干部和工人,解决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应按照所在地区有关规定办理。

为了集中而又分期分批解决家属“农转非”的问题,建议在报告批准后,请核、航空、兵器、航天、电子工业部和船舶工业总公司作出计划,先将今后三年内解决“农转非”的准确数字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审批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下达专项指标。

三、 上述规定,从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所需费用,从各企事业单位或各部门的有关经费和利润留成中解决。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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