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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城市建设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城镇职工、居民建造住宅和国家向私人出售住宅经验交流会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6-16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1年04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1年04月1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遵照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现将国家城市建设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城镇职工、居民建造住宅和国家向私人出售住宅经验交流会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当地情况,研究执行。

城镇居民住房问题,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解决这个问题,除发挥国家、地方、企业积极性外,还必须调动个人建造和购买住宅的积极因素。望各地加强领导,因地制宜地推广组织城镇私人建造、购买住宅的经验。组织私人建造住宅要有计划地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建设,不占或少占农田;要注意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建设;要从实际出发,就地取材。私人建造、购买住宅所需主要建筑材料,要列入各地物资供应计划,切实给予支持。

关于组织城镇职工、居民建造住宅和国家向私人出售住宅经验交流会情况的报告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于一九八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至十二月一日,在福州市召开了组织城镇职工、居民建造住宅和国家向私人出售住宅经验交流会。到会的有各省、市、自治区和部分城市的工会、城建房产部门的同志共一百六十一人。会议交流了十七个省、市、自治区的十六个市、九个县镇和十二个工矿企业的经验,还参观了福州市组织私人建房的现场,并对进一步开展这项工作进行了讨论。到会同志认为,会议开得及时,收获不小。

近两年情况

一九七八年,全国城市住宅工作会议传达了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解决城市住房问题也要发挥个人积极性的指示精神后,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在西安和南宁等市进行了由国家建房出售给私人的试点,同时,许多城市组织了私人建造住宅。一九八0年三月,全国城市房产住宅工作会议对这项工作又作了部署。目前已有二十六个省、市、自治区的一百二十八个城市和部分县镇开展了私人购买、建设住宅的工作。其中,由国家建造住宅向私人出售的有五十个城市。

组织城镇私人建造住宅,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形式:

“民建公助”:一种是个人自筹一部分资金、材料,房管局或企业再补助一部分,自己投工,翻建和改造自己的原有住宅,用加层、扩推等办法增加居住面积,解决眼前住房困难。再一种是由政府统一划给地皮,统一设计,个人集资按规划要求自建住宅,征地和公用设施费用由政府负担,职工所在单位在资金、材料、运输、施工等方面给予帮助。

“公建民助”:一种是居住在公房的缺房户,自己出一部分资金和劳力,帮助房管部门改造、扩建所住公房。所投资金和劳力,合理计价一起抵租。另一种是,吸收群众的一部分资金,由房管部门新建住宅,优先分给“投资户”,产权归公。投资户的资金在数年内逐步归还,或者抵租。

“互助自建”:就是一户建房,亲友有钱出钱,有料出料,有力出力,进行帮助。

“自筹自建”:个人自筹资金、材料,自己投工。

组织城镇私人建房和试行住宅出售所以取得初步成绩,主要是由于有党中央、国务院确定了允许私人建房、买房的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同时各级城建、房管部门,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路线指引下,解放了思想,加强了领导和管理,以及各级工会的密切配合等。但是在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干部思想认识还不完全一致,有的同志怀疑允许私人建房和试行住宅出售给个人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原则,这样做,共产党员还要不要同私有制彻底决裂,担心会犯错误;其次组织私人建房和试行住宅出售的工作发展不平衡,还有部分地区没有开展起来;城市规划、市政配套工程跟不上;住宅出售缺少建房周转资金;有的城市住宅售价偏高,每平方米一百八十元,有的一次付款的优惠条件太低,只减价百分之五,分期付款的年利率规定过高,为百分之四;私人建房所需材料没有正常供应渠道。这些都影响了私人购买、建造住宅的积极性。

今后意见

一九七九年,二百一十六个设市城市私人建造住宅的面积,仅占全部新建住宅面积的百分之二点八,比重还很小。但是,随着“文化大革命”中被侵占的私房政策的落实,组织私人建房工作的加强和国家建房出售试点的继续进行,私人购买、建造住宅的比重将逐步提高。特别是在目前基本建设投资进一步压缩的情况下,如何放宽政策,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个人建房的积极性,更有现实意义。因此,建议各地积极认真、因地制宜地推广这次交流会的经验,具体意见是:

(一) 消除“左”的错误影响,解放思想,积极扶助、支持和组织职工、居民建造住宅,继续进行国家建造住宅向私人出售的试点。目前,我国经济还不发达,居住水平很低,要提高居住水平,必须发挥中央、地方、企业和个人四个方面的积极性,完全由国家包下来是不行的,个人住宅也是生活资料。把个人购买、建造住宅说成是发展资本主义私有制是不妥当的。各省、市、自治区,要根据自己的情况,继续进行住宅出售试点工作。私人建造住宅只要资金、材料来源正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各城镇要积极组织进行。特别是小城市和县镇私人建造住宅的工作,要认真总结经验,抓紧抓好。

(二) 组织私人建房要与改造旧城相结合。按照近期城市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建造住宅。除帮助缺房户就地翻建、改建、扩建增加居住面积以应急需外,提倡凡有条件的城镇,尽可能象无锡、南阳和福州市新港街道那样,由政府统一解决用地,组织群众联合起来统一建设,以便节约用地,节省投资、材料,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现。

(三) 加强行政管理和组织领导。城市是个有机整体,私人建房、改造住宅,必须按照城市规划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严防乱搭乱建。大中城市私人建房的审批权限可以适当下放,但必须加强管理,做到活而不乱。首先所有城市和县镇都要作总体规划,既要有住宅布局规划,又要有居住区建设的详细规划。要加强城市土地管理,不占或少占农田,防止任意侵占他人和公共的土地。建房所需建筑材料,要从实际出发,就地取材。对于私人建房,必须实行福州市的“三要六不”规定。三要是:要户口在本市的无房户、拥挤户;要房权和土地使用权清楚;要资金和材料来源正当,审批手续完备。六不是:不建在市区主要干道上;不影响近期城市建设规划;不妨碍消防工作;不阻碍水陆交通;不影响市容观瞻和环境卫生;不影响邻舍通风采光。其次,城市房产、规划、市政、公安消防部门要组织联合办公,分工协作,简化审批手续,方便群众。房管部门要有专人管理私人建房工作,经常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并建立计划统计制度。

(四) 要规定合理的住宅出售价格和一次付款的优惠条件,把住宅出售工作搞活。目前影响住宅出售的原因,除了低工资和低房租以外,还有售价、分期付款、利率等是否合适的问题。从目前实际情况出发,住宅售价应当只包括住宅本身的建筑造价(土建和室内设备),而征地、拆迁、配套、市政设施等建设费用应由各级政府统筹解决。付款方式可采取一次付款和分期付款相结合;提倡分期付款,薄利多销。分期付款和年限一般以五至二十年为宜,年利率不要超过百分之二。一次付款者,可以享受减价百分之二十的优惠待遇。同时,出售的住宅尽可能建造在城市生活较方便的地段,要分散设点,以便群众就近选购。建设标准不宜太高,一定要坚持质量第一,争取做到物美价廉,购者满意。建造出售住宅所需资金、材料,在国家目前经济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可从原来国家补助的投资和地方自筹资金中解决。各地可以从这两项资金中划出一部分,作为住宅出售的固定周转金和补贴资金。

(五) 各级工会要把发动和帮助职工自建住房,作为关心职工生活的重要工作来抓。积极参加企业、事业单位制订职工住宅建设计划,并监督组织实施;经常向职工宣传国家有关住宅建设的方针、政策、法令;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有利于职工自建和购买住宅的各种措施;发动职工积极创办建房互助储金会;组织职工互助自建。

(六) 要充分发挥企业自筹资金建造住宅的积极性。企业解决职工住宅问题,一是企业兴建住宅分配给职工,二是帮助职工自己建房、买房,在资金、材料、运输等方面予以支持、帮助。

(七) 企业自筹资金建造住宅和城镇职工、居民建造住宅所需的木材、水泥、钢材、玻璃等除要列入当地物资计划给予供应外,建议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研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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