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62年08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62年08月0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同意劳动部《关于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现在转发给你们,希即研究执行。
过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防止矽尘危害做了许多工作,收到了一定成效。但是,近两、三年来,许多单位放松了这项工作,以致矽尘危害的情况又有所发展,矽肺病患者有所增多。这种情况,应该引起各级领导的严重注意。做好防尘工作,既是搞好生产所需要,又是关心工人健康的一件极其重要的事情。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企业调整工作,加强对防尘工作的领导,健全有关的管理制度,继续推行湿式作业、密闭除尘等有效措施,尽速把作业场所的矽尘浓度降低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附件:劳动部关于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
自从一九五六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以来,中央和各地的有关部门对于矽肺病的防治,都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不少厂矿作业场所的矽尘浓度都有不同程度的降低,最显著的如湖南锡矿山锑矿、江西浒坑钨矿和湖州、苏州石英粉厂等三十多个单位,已经把作业场所的矽尘浓度长期控制在每立方米二毫克以下,在这些单位从事矽尘作业已有四、五年的工人中,迄今未发现矽肺病。这说明国家所规定的“二毫克以下”的标准,是能够达到的,矽肺病是可以防止的。
但是,目前在不少厂矿企业(主要是一些石英粉、玻璃、耐火材料、陶瓷、金属矿、煤矿等厂矿)中,矽尘危害仍然相当严重,有的作业场所矽尘浓度超过国家标准几十倍甚至几百倍,因而患矽肺病的人数还相当多。这是值得我们严重注意的。
几年来对矽尘危害没有很好地控制的原因,除了防尘设备器材不足和部分新企业缺乏防尘经验以外,主要是一些厂矿领导干部对于矽尘危害工人健康和影响生产的严重后果,还认识不足。他们认为:“不防尘也能生产”,“搞生产不能靠防尘吃饭”,或者看到矽尘浓度有所降低,就以为“问题已经不大了”,因而放松了对防尘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放松了对工人的防尘宣传教育,放松了对防尘措施的坚持执行,对现有的防尘设备不维护、不检修,甚至拆除不用。有些曾经一度把矽尘浓度降低到国家标准以下的厂矿,也因为没有做好防尘的经常工作,而不能把成绩巩固下来。
我们认为,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要求各有关部门、厂矿企业切实把防尘工作重视起来,千方百计地降低矽尘浓度,力争在短期内见效。已经达到国家标准的厂矿,应当继续巩固成绩,并且争取进一步降低矽尘浓度;曾经一度达到国家标准但未保持下来的厂矿,应当立即恢复有效的防尘措施,以求尽速达到国家标准;从未达到过国家标准的厂矿,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限期达到国家标准。
为了实现上述要求,根据以往的经验,我们认为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 各有关部门和厂矿要广泛、深入地向干部和工人进行防止矽尘危害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干部,应当着重说明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说明矽尘对职工健康的危害性,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做好防尘工作既是搞好生产所必需,又是关心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件极其重要的事情,必须十分重视。对工人,除了说明矽尘的危害以外,更应当着重宣传防尘的有效办法,说明矽尘危害是可以征服的,解除他们的顾虑,坚定他们向矽尘危害作斗争的信心,使他们能够自觉地严格执行防尘措施和防尘操作规程。
二、 有关厂矿应当结合各自的生产特点,认真推行和坚持采用那些行之有效的防尘作业方法。在矿山的岩石采掘及其他凿岩工程中,主要是推行湿式凿岩、喷雾洒水和加强通风等综合措施,个别水源困难的,可以试行干式捕尘的方法。在工厂的岩石粉碎、加工过程中,主要是采取水磨石英、湿粉拌料、湿坯加工等湿式作业方法;不能采取湿式作业的,要切实采取密闭除尘的方法。
三、 有关厂矿应当加强对现有防尘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检修。对于防尘专用的水管、风管、风机、密闭装置、滤尘器等设备应当严加管理和维护,损坏的应当及时加以检修,保证其正常运转;禁止拆毁防尘设备或将其移作他用。必需添置的防尘设备,应当编入安全措施计划,报请主管部门审批,各主管部门对于所属企业计划内所需添置的防尘设备应当积极解决。厂矿领导还应当经常注意发动群众改进和提高防尘技术措施,以更好地发挥防尘设备的效用。
四、 恢复和建立、健全厂矿中的防尘管理制度。凡有矽尘作业的厂矿,都必须建立有关防尘的责任制度、操作规程,以及设备维护、日常测尘、清扫、定期健康检查等制度,做到每件事情都有人负责,保证经常做好整个生产过程中的防尘工作。
五、 有关厂矿应当结合日常的测尘工作,经常检查防尘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矽尘危害较大的厂矿,每月至少检查一至二次;车间、井坑应当每旬检查一次。同时,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经常对这些企业的防尘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六、 有关厂矿应当结合当前的调整工作,妥善安置矽肺病患者。对于现有的矽肺病患者,应当及早将他们调离接触矽尘的工作岗位,经过劳动能力的鉴定,分别调作轻便工作或组织治疗,并在生活上给予必要的照顾。在安置时,还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解除顾虑,使其愉快地服从调配和安心疗养。
以上意见如属可行,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研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