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63年03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63年03月1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同意林业部《关于加强东北、内蒙古地区护林防火工作的报告》现在转发给你们,请即研究执行。东北、内蒙古林区是当前我国林业和木材生产的主要基地,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必须把护林防火工作摆在重要的位置上,千方百计地保护好森林资源。各省、区对护林防火工作应当进行一次普遍的检查,特别是防火设施。检查后要对护林防火工作做出适当安排,一定要把工作放在稳妥可靠的基础上,做到有备无患。并将检查结果和布置情况向国务院写一报告。
林业部关于加强东北、内蒙古地区护林防火工作的报告
去冬今春东北、国蒙古大部地区降雪较少,特别是大兴安岭地区降水量仅达二至三毫米,据气象预报三至五月份降水量也将比去年同期偏少,森林火灾危险性增大。此外,这几年随着体制变更,机构人员有的精减过头,偏远大林区护林防火力量有所削弱。根据今春自然条件,加上今年新调入林区修路的人员以及城市上山的安置人员大大增加,以及林区防火力量削弱的情况,这些都是增加火灾的危险因素。为了加强护林防火工作,力争不发生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意见:
一、 东北、内蒙古林区的护林防火工作,均由各级地方党政和护林防火指挥部统一布置、统一指挥、统一调动力量,林业企业应当模范地做好自已内部的护林防火工作。东北林业总局应当在业务上进行指导并督促检查这项工作的开展。
二、 过去一切行之有效的护林防火组织制度和办法,均必须立即恢复起来;对原有的防火设施应当普遍进行检查,充分维修利用,使其发挥效能。护林员、森林警察在防火期间必须全力巡逻护林,管理入山人员,执行防火制度,并且应该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电台在防火期必须实行定时联系,真正起到灵敏的通讯作用。
三、 防火建设方面的经费,各省、区在育林费内开支的应作适当安排,在事业费开支的也应当安排好。可结合城市精减人口,在火灾严重地区,设立一些防火站,配备一定机械,开设防火线;同时,进行农、牧、副业等多种经营,一旦发现火灾,亦可做为救火机动力量。
四、 根据历年规律,大火灾多发生在鄂伦春、喜桂图、呼玛和嫩江等地区,时间多集中在五月下旬到六月上旬。据科学研究及气象等部门实地调查,在以上地区和时间内,由于气候关系,往往容易形成一种“干打雷不下雨”的雷暴,极容易和甸子及腐朽木接触而燃起火灾,所以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在布置护林防火工作时,除一般地区外,应该特别重点加强这些地区的工作。
五、 根据今春形势,护林防火工作宜早作安排,早准备,早行动。应当分地区、分部门、分系统作充分的宣传动员,加强群众性的护林防火工作,并且强调地区、部门和系统责任制。对进入林区的修路人员及新入林区的一切人员,应当深入进行宣传教育,使他们严格遵守防火制度,只要把工作做到家,就可以把他们变成一支有组织的防火大军。
以上报告如可行,请批转各有关省、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