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64年04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64〕国卫字110号
施行日期1964年04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党派、团体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家属施行男、女绝育结扎手术,放取绝育环或人工流产,所需挂号费、住院费、检验费、医药费和手术费,企业职工及正式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在企业“医药卫生补助费”中开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团体等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按原来医药费报领关系,在“公费医疗经费”或本单位经费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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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国务院批转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计划生育的手术、医药等费用支付问题的规定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6-16 阅读:次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64年04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64〕国卫字110号 施行日期1964年04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党派、团体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家属施行男、女绝育结扎手术,放取绝育环或人工流产,所需挂号费、住院费、检验费、医药费和手术费,企业职工及正式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在企业“医药卫生补助费”中开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团体等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按原来医药费报领关系,在“公费医疗经费”或本单位经费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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