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63年05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劳字〔1963〕376号
施行日期1963年05月2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同意劳动部《关于加强各地锅炉和受压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报告》,现在转发给你们,请即研究执行。
锅炉和受压容器是国民经济各部门广泛使用的重要设备。加强这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既是企业技术管理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又是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保证生产建设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措施。近几年来,这种设备的数量成倍增加,而企业的锅炉安全管理工作却没有相应地跟上。事实证明,锅炉和受压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好坏,对职工的安危和生产建设影响很大,决不可以稍加忽视。
应该指出,保证锅炉和受压容器的安全运转,即有复杂的技术问题,也有重大的政治、经济意义;既需要企业单位切实加强管理,也需要劳动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综合管理。因此,使用锅炉和受压容器的部门和单位,应该根据安全管理工作的繁简,设置专管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该根据本地区锅炉和受压容器的数量、分布情况、交通状况和安全管理工作基础等条件,加强或恢复本地区各级劳动部门的锅炉安全监察机构,增配必要的干部。为了解决干部来源问题,各地应将过去抽走的三百多名受过专业训练的锅炉安全工作干部尽量调回,不足的部分可以从企业抽调一些适宜于做这项工作的技术人员,仍不足时可以从大、专毕业生中分配一部分人,给予专业训练。今后,各地对劳动部门的锅炉安全工作干部,不要随意调动,以便他们钻研业务,积累经验,开展工作。
关于加强各地锅炉和受压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报告
锅炉和受压容器是工业生产中十分重要的特种设备。我国工业所需要的动力和热能绝大部分是依靠锅炉供给,工业各部门还广泛使用各类受压容器。这些特种设备在运行条件下具有高压、高温等特点,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因此在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和工业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都设有监督机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随着我国工业的发展,锅炉和受压容器的数量越来越多,安全管理工作越来越重。但是,各地锅炉和受压容器的安全监察机构不仅没有相应加强,反而大大削弱。几年来,许多地方劳动部门和产业部门原有的专管机构在历次精减中已先后撤销(目前地方劳动部门有锅炉和受压容器安全专管机构的,只有上海、天津二市和湖北省),经过专业培训的四百多名锅炉检验干部,已有三百多名被调走。
组织机构与工作任务的不相适应,已经严重地妨碍着安全工作的开展,使一些本来可以避免的事故也无法避免。随着各地锅炉和受压容器设备的失修和安全管理机构的裁撤,隐患还会越来越严重:
一、 锅炉和受压容器粗制滥造,安装质量低劣。目前全国各地有一些专业的、非专业的小型锅炉制造厂,自制自用锅炉和受压容器的企业就更多。由于缺乏监督检查,粗制滥造的现象比较严重。在安装上也普遍存在质量低劣而又缺乏检查的情况。
二、 设备失修情况严重。据我们一九六二年在南京、上海、贵州、广西等地的调查,约有百分之八十的锅炉和受压容器没有定期进行检修。贵州某矿的锅炉,是从外国进口的,安装和使用了五年从未进行过大修,目前汽包已有穿透性裂纹,随时都有爆炸的危险。这种不进行计划检修、设备“带病”运转的现象各地都普遍存在。
三、 安全附件不全、不灵。据湖南、宁夏、黑龙江、内蒙、江西、吉林、安徽七个省(区)的不完全统计,缺乏各种安全附件十万零四千一百五十一件。据山东省三个市的调查,受压容器有百分之八十没有安全阀,有百分之五十的压力表不合格。这是造成爆炸事故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
四、 操作人员技术水平低,并且调动频繁。许多企业认为操作锅炉没有什么了不起,对司炉人员没有进行严格的挑选和训练,并且经常调动,甚至常常把老、弱、残或犯错误而又未经训练的人放到锅炉房工作。
以上情况说明,为了消除隐患,以防止事故的发生,需要做很多工作。诸如加强对锅炉和受压容器制造、安装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健全锅炉和受压容器的定期检验检修制度,切实安排安全附件及检修材料的生产和供应,严格执行司炉人员的训练、考试和调动的管理制度等等。但是,当前最迫切的还是加强锅炉和受压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配备必要的干部。这是因为,一则,锅炉和受压容器数量很大,并且分布在全国各行业、各厂矿,受压容器还有种类繁多、介质复杂、其中的各种气瓶流动性大等特点,因此,除了各产业部门和企业单位加强各自的管理以外,还必须有一个专门机构进行统一的管理,以便从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等方面提出统一的安全技术要求,并进行专业的监督检查,否则就不可能保证安全生产。再则,锅炉和受压容器由于具有高压、高温、易爆等特点,每年都必须由专业的检验干部进行技术检验,而除了少数锅炉和受压容器特别集中的电厂和大型化工、石油企业以外,绝大多数单位不可能也不必要各自设置一批专职检验干部。实践经验证明,把劳动部门的专业检验同企业自行检验结合起来,是比较经济而有效的办法。但是,如果不适当加强各地劳动部门锅炉和受压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则专业检验和其他一切监督检查工作,也都是会落空的。
根据过去几年的经验和一九五五年国务院的批示,劳动部门在锅炉和受压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方面的任务是:对设计、制造、安装、运行和检修进行安全监督,制定统一的安全管理法规,协助不能自行检验的单位进行技术检验,解决安全技术疑难问题,培训司炉和培养检验人员等等。目前全国劳动部门锅炉安全管理干部只有一百多人,显然难以胜任这些工作。根据各地现有锅炉和受压容器的情况,并考虑到实际工作量,经我们计算,全国劳动部门锅炉安全监察机构至少要有五百人的编制,才能适应目前的工作需要。鉴于经过精简,各地行政编制比较紧,建议国务院批准将全国劳动部门锅炉安全监察机构的编制从现有的一百多人增加到五百人。新增加的编制,由国务院拨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该本着精简的精神,根据所分配的人员名额,统一安排本地区各级劳动部门的锅炉安全监察机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和恢复锅炉安全监察处(科),在工业集中、锅炉和受压容器较多、业务量较大的省辖市和专辖市设置锅炉安全监察科,对于不设监察机构的市、县的锅炉安全监察工作,也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上级劳动部门或附近地区劳动部门的锅炉安全监察机构管起来。各级锅炉安全监察机构的编制,都应该根据这种设备的数量、分布情况、交通状况和安全管理工作基础等条件来确定。这些机构的人员应该尽量保持稳定,不要随便调动;人员编制应该列入当地人民委员会总的编制以内。为了解决干部来源问题,各地应当将过去抽走的三百多名受过专业训练的锅炉安全工作干部尽量调回来,不足的部分,可以从企业抽调一些适宜于做这项工作的技术人员,仍不足时可以从大、专毕业生中分配一部分人。此外,各地还必须注意培训干部的工作,通过专业训练培养锅炉检验人员。
我国的锅炉和受压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如果没有一定的机构,经验就无从积累,技术力量也就无从培养,而这些设备的隐患却一天天严重。为了保证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这项工作非切实地管起来不可,而且迟管不如早管。因此,我们希望尽早地解决这个问题。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