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64年04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64年05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同意全国物价委员会、粮食部《关于提高食用植物油统销价格的报告》,现在转发给你们,请于五月一日布置执行。
提高食油统销价格,是关系广大职工和城镇居民生活的一件大事,各级人民委员会的负责同志要认真地抓一下这项工作,进行妥善安排,并通过各种组织进行宣传解释工作。
全国物价委员会、粮食部关于提高食用植物油统销价格的报告
一九五六年以来,花生仁、大豆、油菜籽、棉籽、芝麻等五种油料和茶油的统购价格先后提高了五次,目前比一九五六年全国平均提高百分之六十六左右。其他油料如葵花籽、线麻籽、葫麻籽的统购价格提高得更多。在历次提高油料统购价格的时候,为了照顾职工和城镇居民的负担,食油的统销价格提高的金额都比统购价格少一些,全国平均一百斤油少提五元多。因而油的购销差价不适当地缩小了,有的地区还出现购价高于销价的倒挂现象;油的统销价格的地区差价也不够合理,有的偏大,有的偏小,有的在一个省范围内基本上没有差价。因此,粮食部门经营油脂每年亏损八千万元左右,去年提高油饼的销价以后,仍亏损五千万元左右。
为了解决以上价格不合理的现象,我们意见,把油的统销价格提高一些,全国六种主要食用油平均每百斤由七十四元二角五分提高到七十九元四角八分,提高幅度百分之七点零四。其中:花生油每百斤由七十七元七角五分提高到八十二元七角八分,提高幅度百分之六点四七;豆油每百斤由七十三元七角五分提高到七十九元五角四分,提高幅度百分之七点八五;菜油每百斤由七十元六角三分提高到七十六元四角七分,提高幅度百分之八点二七;棉油每百斤由六十六元四角四分提高到七十一元五角九分,提高幅度百分之七点七五;芝麻油每百斤由八十三元零七分提高到八十八元七角三分,提高幅度百分之六点八二;茶油每百斤由八十六元五角七分,提高到八十八元四角九分,提高幅度百分之二点二二。分地区分品种的具体调整意见见附表。
关于提高油的统销价格的问题,我们已经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他们原则上同意提价,并提出了一些具体调整意见。以上提价方案大部分采纳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例如,豆油的统销价格,多数省是低于花生油,而江苏、浙江、安徽等省的豆油却高于花生油,就是按着省里的意见安排的。
按照以上方案调整油的统销价格,全国平均一斤油大约提高五分钱。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增加食油定量以后,全国平均计算每人每月吃油二两八钱,五口之家一个月增加支出七分钱。一九六四年全国计划销售食油十亿斤,新疆、青海等地食油现行统销价已经不低,不应提价,因此,这次实际提高销价的是八亿斤左右,按八亿多斤计算,粮食部门全年可以增加回笼金额四千五百多万元,其中定量供应部分回笼金额一千八、九百万元,由消费者负担;其余为用油的工商行业增加了支出,对消费者没有影响。这些行业一般都有一定的利润,油价提高以后,肥皂、糕点、饮食业等产品的销价可以不变动,它们增加的支出,可以从减少利润来解决。这次提高食油销价以后,粮食部门经营食油目前可以作到不赔钱,今后随着经营管理的改善可以作到有微利。
供应给工商行业用油的价格,现在有一部分地区没有按照当地的统销价格执行。在食油统销价格提高以后,各地供应给工商行业用油的价格一律按照当地新的统销价格执行。凡比新的统销价格高的要降下来。供给高级脑力劳动者的高价补助油及供应外宾的食油销价不提高,仍按原价执行。
我们安排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六种主要食用植物油的县城以上市场平均统销价格和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所在地市场的具体价格,其他市场和其他食用植物油(如葵花籽油、线麻籽油、葫麻籽油、芸芥籽油、苏籽油等等)的统销价格以及我们在方案中没有安排价格的食油(如北京、山东的菜油等),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具体安排调整,并将调后价格抄告粮食部和全国物价委员会。
食油统销价格的调整日期,拟于一九六四年五月一日结合增加食油定量同时进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附表
大中城市食用植物油统销价格调整表(表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