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国家房管局
发文日期1965年04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65年04月2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65年4月24日)
国务院同意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制止降低公有住宅租金标准问题的报告》,现在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附件: 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制止降低公有住宅租金标准问题的报告
目前, 大多数地方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公有住宅租金标准很低,也很不一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平均在一角左右,最低的只有几分钱;职工的房租负担,一般占家庭收入的百分之二、三,有些只占百分之一左右。租金低,不能解决维修房屋的最低需要,是房屋严重失修的一个重要原因。最近,根据各地房管部门反映,有几个省和十多个市、县以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为理由,降低了租金标准。有的大城市机关公有住宅,从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一角三分五厘。降为四分九里,降低了百分之六十三点七;有的城市的公有住宅,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最好的一级住宅由一角五分降为九分,降低了百分之四十,较次的住宅只有三分六厘还降为二分,降低了百分之四十四。这些降租的地方房租收入大大减少,维修费更加不足,房屋失修状况将更加严重,国家财产将会遭到更大的损失。同时,由于房屋严重失修,也给住户带来很大的不便。有些地方甚至发生了租金低,没钱修房, 房屋严重失修后,住户拒不缴房租的混乱局面。因此,我们认为:粻公有住宅租金标准, 应当按照中央第二次城市工作会议的规定,贯彻实行“以租养房”的原则。现行的公有住宅租金标准,符合“以租养房”原则的,不能降低;不能做到“以租养房”的,更不能降低。
以上意见, 如属可行, 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和中央各部门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