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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张永良合伙建房申诉案有关问题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6-17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58年06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8年06月0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第十条的法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税平均税率法规如下:

北京市 15% 江苏省 16%

上海市 17% 安徽省 15%

河北省 15% 浙江省 16%

山西省 15% 福建省 15%

内蒙古自治区16% 河南省 15%

辽宁省 18% 湖北省 16%

吉林省 18.5% 湖南省 16%

黑龙江省19% 江西省 15.5%

陕西省 14% 广东省 15.5%

甘肃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 13.5%

广西壮族自治区 14%

青海省 13.5% 四川省 1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3%

贵州省 14% 山东省 15%

云南省 14%

西藏地区征收农业税的办法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自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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