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58年06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8年06月0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第十条的法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税平均税率法规如下:
北京市 15% 江苏省 16%
上海市 17% 安徽省 15%
河北省 15% 浙江省 16%
山西省 15% 福建省 15%
内蒙古自治区16% 河南省 15%
辽宁省 18% 湖北省 16%
吉林省 18.5% 湖南省 16%
黑龙江省19% 江西省 15.5%
陕西省 14% 广东省 15.5%
甘肃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 13.5%
广西壮族自治区 14%
青海省 13.5% 四川省 1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3%
贵州省 14% 山东省 15%
云南省 14%
西藏地区征收农业税的办法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自行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