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专利局
发文日期1994年07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新办通字〔1994〕4号
施行日期1994年07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科委,外经贸厅(委、办),工商行政管理局,版权局,专利管理局(处):
6月1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该书通过大量事实,详细阐述了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和态度,系统介绍了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的现状,以及中国积极承担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义务等方面的情况,是一份重要的文件。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经济发展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它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又是我在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中,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必要条件。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提高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必要结合学习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加强经济、科技及文化艺术界知识产权领域专业人员的培训,尤其是要加强对上述各界有关领导的培训,增强他们的知识产权意识。为配合开展这次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工作,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发表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5种外文版的同时,已责成五洲传播出版社正式出版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中文版,在国内市场公开发行。中文版除收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正文外,还附有 商标法、 专利法、 著作权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技术合同法、 科学技术进步法、 民法通则,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有关决定或行政法规、规章。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科委,外经贸厅(委、办),工商行政管理局,版权局,专利管理局(处)采取各种灵活有效的办法和形式,充分利用此书,切实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新的更大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