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05年)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5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6-17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日期2005年04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纠办发〔2005〕3号

施行日期2005年04月0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物价局、劳动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

现将《2005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05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抓好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现提出2005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目的,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规范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轻群众不合理医药费用负担为重点,以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改进和完善政府对医药卫生行业的监管办法为手段,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预防和源头治理工作力度,切实减轻人民群众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

二、 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建立惩防并重的监督制约体系。

一是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在全国卫生系统开展以“弘扬白求恩精神,做白求恩式医务工作者”为主线,以规范医生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改善服务态度为主要内容,以“无‘红包'、无回扣、无开单提成、无滥检查、无乱收费”为考核标准的争创“医德医风示范医院”活动。通过开展广泛的群众性争先创优活动,提高广大医务工作者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自觉性,营造医德医风建设的良好氛围。二是开展“管理年”活动,切实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坚持住院费用清单制,健全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公示、医疗质量评估、医院评价和医务信息发布制度,方便患者就医;狠抓医院管理规定、医务人员行为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新出台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落实;积极推进人事、分配、财务管理制度改革,坚决取消科室经济收入与医务人员个人收入提成挂钩的做法,建立以工作岗位性质、工作技术或风险程度以及工作数量与服务质量等工作业绩为主要依据,以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率为主要内容的综合目标考核体系,促使医务人员合理施治,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收受“红包”、开单提成和乱收费等问题。三是各级卫生部门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属地化管理原则,认真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坚决落实《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防止医疗机构脱离经济发展水平和患者承受能力而盲目引进高精尖的大型设备,减少卫生资源浪费,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二)积极促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一是继续深化城市医疗服务体制改革,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投向社区卫生机构,探索医保覆盖机制,大力发展主动、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规范医生处方,落实不允许限制处方药外购的有关规定,促进病人“选医生、选医院、选药店”制度的推行,方便患者就医,加强医疗服务监管,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上涨幅度。二是不断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监督和检查,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竞争,完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继续进行按病种付费的探索。三是继续推动医药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和药品零售跨区连锁经营,不断提高配送能力和覆盖面,加快扩大连锁经营规模的步伐,努力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

(三)继续规范和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一是各地要认真贯彻2004年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4]320号),全面落实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政策规定,鼓励以省为单位组织招标采购,提高招标的集中度,科学制定药品招标目录,提高规模效益。各级卫生、价格、工商、药监部门和纠风机构要加强对药品招标全过程,特别是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中介行为、评标、议标、中标药品采购使用和向患者让利等关键环节的监督,切实规范招标采购行为,让患者真正得到实惠。二是组织专门力量,统一药品编码。充分发挥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权威数据库的作用,为各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提供服务,逐步实现各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鼓励推广网上评标和网上采购办法,减少人为因素,以加强监督,降低招标成本,进一步减轻各方面的负担。三是要加强对2004年8省市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鼓励各地继续开展高值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试点工作。

(四)改革药品价格管理体制,加强对医药价格的监管。

一是落实《药品差比价规则》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及收费政策,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整顿药品价格秩序。二是研究对市场调节价药品和医疗器械价格管理的办法,提出价格干预的措施,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三是积极探索药品价格管理方式的改革,选择部分药品进行出厂价核定方式的试点改革,在严格审核药品生产成本的基础上,加大降低药品虚高价格的力度。四是继续降低药品价格,年内组织力量,在核实成本的基础上,再大幅降低一批药品价格。五是加大对各地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规范和价格调整工作的力度,通过积极稳妥地降低药品价格、高值医用耗材价格和大型设备检查治疗费,降低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合理提高技术劳务价格,完善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要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指导地方把握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时机、范围和幅度,防止出现“两头翘”的现象。

(五)继续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进一步整顿药品生产流通秩序。

一是继续完善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按照《关于加强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药品组合包装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规范新药审批行为,严把药品生产准入关。二是继续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确保农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方便。三是严密监控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经营活动和已取缔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防止反弹和出现新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

(六)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各级价格、卫生、工商、药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履行本部门的监管职责,严肃查处商业贿赂、虚假医药广告、制售假劣药品、非法经营药品、非法行医、乱收费、违反医药价格规定等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各类违纪违法问题。对屡禁不止、顶风违纪、后果严重的,不仅要查处直接责任人,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与违法分子相勾结,直接参与或包庇、纵容违法活动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要依法严肃惩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纠风机构,要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加强对各地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支持配合各相关部门做好工作。

三、 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从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化对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顾全大局,坚定信心,克服畏难情绪、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切实加强领导。要认真落实责任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目标和措施,将专项治理的各项任务分解细化,确保治理任务按时完成。专项治理的各职能部门要相互支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治理工作的具体指导。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发现政策规定、监督管理和操作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制定相应的对策。同时,充分发挥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及时协商解决治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使各部门、各环节的治理工作相互衔接,整体推进。

(二)加大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围绕专项治理的任务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和解决带有倾向性的问题,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督促检查,做到宣传政策到位,具体指导到位,监督检查到位。部际联席会议将适时组织联合调研和专项检查,对各地治理任务完成情况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对认识不到位,领导不得力,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的要督促其整改,整改不力、问题突出的要予以责任追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典型问题严肃查处并予以曝光,通过抓反面典型,举一反三,加强防范。各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注意及时收集治理工作情况和重要的统计数字,年底各地和中央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向部际联席会议报告相关数字和工作情况。国务院纠风办将汇总分析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的全面情况向国务院报告。

(三)宣传推广先进典型。注意发现和宣传在医德医风示范医院创建活动中的先进典型,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对先进单位和模范医务人员的宣传力度。要有计划有组织地积极推进医德医风示范医院争创活动的深入开展。特别要注意总结推广各地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的经验,拒收回扣、“红包”以及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经验和有效做法,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为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四)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有关部门与司法机关协商:一是加快制定对医务人员收受回扣问题性质的司法解释,尽快与国际接轨,以加大对医药购销中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二是尽快完善 刑法中对生产和销售假劣药品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加大对生产和销售假劣药品行为的惩处力度,为药品的价格竞争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积极探索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惩治和预防相结合的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