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62年09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62年09月1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同意粮食部《关于当前占用国家粮食仓库的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现在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近年来,各地国家粮食仓库被外借、挪用、拆除、损毁等情况相当严重,这将影响到国家粮食的保管和储存。请各地人民委员会检查一下国家粮食仓库的使用保养问题。今后任何机关、团体、企业借用国家粮食仓库,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审查,并征得粮食部同意后,才可以使用。在使用期间必须加以爱护,进行维修、保养,不得改做办公室、宿舍、工厂、戏院等其他用途,更不得擅自转移产权和拆除。
粮食部关于当前占用国家粮食仓库的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
粮食部门的储粮仓库,在正常年景时是不够用的,遇到了丰年,就显得十分不足。除历年国家投资兴建部分仓库外,有相当一部分是依靠各级党政领导的帮助,租借民仓民房、祠堂、庙宇和开辟露天货场来解决的。近几年来,由于农业遭灾,粮食减产,储存量减少,粮食流向也有些变化,因而,有些地区就出现了仓库暂时空闲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地区对今后储粮缺乏全盘考虑,擅自将仓库挪做他用,转移产权,甚至改建或拆除。我们认为,这种现象如不立即制止和加以整顿,势将影响今后国家储粮的需要。
粮食部门的仓库,是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国家委托给各级粮食部门管理使用,各级粮食部门有责任管理好,任何机关、团体、工厂、学校等单位,都不能随便占用、改建、更不应该损坏或拆除。为便于各地清查、整顿,我们对于当前被占用的粮食仓库提出以下几点处理意见:
一、 凡没有正当理由又未经粮食部同意而占用的国家粮食仓库,都应该限期退回,使用部门不得借故拖延;已被改建、损坏的,应由改建、损坏单位负责修复。
二、 对于最近二、三年内,暂时不储存粮食的仓库,其他部门已经储存了物资的,在保证今后储粮不受损失,不感染异味,不损坏仓库、地坪,不影响仓库安全的原则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审查,经粮食部同意后,可以订立租用合同继续使用。粮食部门需用时,提前三个月通知租用部门,租用部门接到通知后,必须在此期间内,将货物搬出,把仓库整理好,交还粮食部门。凡租用的粮食仓库只能根据以上原则做储存物资之用,严禁改做办公室、宿舍、工厂、戏院等。
三、 对于长期确实无粮储存的仓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厅局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审查,经粮食部同意后,做为财产转移,交给需用部门使用。
国家粮食仓库首先用于储存国家的粮食。建议各级人民委员会责成粮食部门切实负责把仓库管好、管住。今后,未经粮食部同意,任何单位都无权占用。
以上意见如属可行,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研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