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57年04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7年04月1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四十六次会议批准国家经济委员会提出的1957年度国民经济计划草案及其说明。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该按照1957年度国民经济计划,并且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逐级分配下达并组织执行。
现在将同下达1957年度计划有关的一些问题规定如下:
(一) 为了发挥各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计划执行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各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在分配国务院下达的计划指标的时候,在生产方面属于全国性销售的产品可以在保证全国产、供、销平衡和保证完成国家统一分配物资的调拨计划的条件下进行适当调整;在基本建设方面在不增加投资和材料并且保证完成国家控制的主要项目和生产能力的条件下,也可以进行适当调整。季度和月度的计划,可以由各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安排。
各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在调整和下达计划以后,应该立即将下达的计划报送国务院备案,同时抄送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和国家统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在调整和下达计划以后,还.应该将有关的部分分别抄送国务院各有关主管业务部门。
(二) 关于检查计划的依据:在检查全国的、各部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957年度计划完成情况的时候,凡由国务院控制和下达的指标,一律以国务院下达的计划指标为依据;各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对于所属各单位的年度计划完成情况的检查,一律以各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计划指标为依据。
在检查季度计划的完成情况的时候,一律以各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和所属管理局或厅、局编制和批审的季度计划为依据。
(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手工业生产计划,应该报送国务院备案,抄送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央手工业管理局和国家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