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57年04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7年04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关于本人股金在两千元以下的私方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过办法,1956年11月24日“关于私方人员的疾病医疗和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意见”中已有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因工龄问题和非工会会员问题,病假工资不能解决他们病假期间的生活问题,为此,特重新作如下规定:
计算私方人员病假期间工资时,可根据生活困难情况或病假的期间长短,按照本人工资发给50-70%,不必按工龄和非工会会员的标准计算。
此项办法,自本年4月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