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57年10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7年10月1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经过各地一年来贯彻执行的情况证明,基本上是切实可行的,对于改善工厂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起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不少地区和单位认为规程中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有些过高,即目前大部分高温作业地点的温度降低到摄氏32度有困难;冬季在摄氏5度至10度时,并不太冷,可以不取暖。因此,为了使这个规定更加符合现实情况,特决定将第二十一条原文修改为:“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高于摄氏35度的时候,应该采取降温措施;低于摄氏5度的时候,应该设置取暖设备。”各有关部门应即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