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56年06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6年06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我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经1955年7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后,已由国务院分别下达各部、会、局、院、行、社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执行。目前为提前完成和超额完成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的伟大的群众运动,正在全国范围内热烈地开展,已经取得了并且将要继续取得重大的胜利。中央和地方的各机关也正在加强对五年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充分动员群众力量,发掘生产潜力,推广先进经验,不断克服不平衡现象。这种社会主义的群众陆的生产运动和加强对五年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是保证胜利完成五年计划的重要条件。因此,亟须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检查标准和检查方法,以期进一步加强对五年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改进和提高工作质量,促进和发挥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社会主义建设的速度,并且防止和及时纠正可能发生的只注意数量忽略质量和品种规格,只能一时突击不能均衡地完成计划,以及做假报告、虚报成绩、骗取奖金或荣誉等等片面现象和虚假现象,以保证均衡地、全面地完成五年计划。
现在将检查标准和检查方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 关于全面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含义
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全面完成应该从下列两方面衡量:
(1)五年计划规定的国民经济各部门的计划(包括工业、农业、运输业、商业、文教等)和各地区的计划,都应该完成。
(2)五年计划规定的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数量指标计划(如总产值、产品产量、货物运输量、商品销售量、毕业生数等等)和质量指标计划(如产品质量标准、新种类产品、主要技术经济定额、劳动生产率、成本等等),都应该同时完成。
检查五年计划指标的完成情况必须与各个年度计划完成的情况相结合;同时,国家计划委员会在进行五年计划总结时,必须将达到的水平同五年合计总量结合起来,进行分析。
(二) 关于检查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根据
(1)检查全国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执行情况,以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1957)为根据。
(2)检查各部、会、局、院、行、社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真会执行五年计划的情况,以国务院根据上述全国五年计划下达给各该机关的五年计划为根据。以上计划经国务院批准变更者,以批准变更后的计划为根据。
(三) 关于检查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标准
(1)检查各种计划的具体标准分为两类:
第一类:在五年计划中以最后一年的年计划水平表现的计划,如:工业生产计划、农业生产计划、气象事业计划、运输和邮电计划、国内商业计划、劳动工资计划、成本(流通费)计划,科学、文化、卫生、广播、体育、在校学生数和城市公用事业计划等,即以五年计划中最后一年的年水平为主要检查标准。国家计划委员会进行五年计划总结时,必须将五个年度合计数字进行综合分析。
第二类:在五年计划中以五年合计数表现的计划,如:基本建设计划、地质勘探计划、造林计划、对外贸易计划、招生和毕业生计划和干部培养计划等,即以五年合计数为主要检查标准。国家计划委员会进行五年计划总结时,必须将分年数字进行分析。
(2)总结国民经济各部门和文化教育事业各部门的五年计划时,应该根据国家下达的指标和全面检查的材料,加以综合评价;但在计算五年计划中的某一部分计划提前完成时,由于每一个部门的计划包含许多指标(如工业部门的生产计划、质量计划、新种类产品计划、成本计划、劳动工资计划等),各种指标完成的时间有所不同,因此,应该以代表该单位的综合指标或主要指标的完成情况为标准。例如总结五年工业生产计划时,应该检查总产值、产品产量、质量品种、新种类产品、主要技术经济定额、劳动、工资和成本等计划;但在计算提前完成五年工业计划的情况时则以总产值、合乎质量标准的主要产品产量的完成情况为标准。再如总结五年基本建设计划时,应该检查投资额、重大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动用的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增加的固定资产和劳动、工资、成本等计划;但在计算提前完成五年基本建设计划的情况时,则以投资额、合乎工程质量标准的动用的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完成情况为标准。
检查以价格表现的五年计划的主要指标(如工、农业总产值、社会商业零售额、基本建设投资额)时,如五年计划原规定是按不变价格计算的,即按不变价格计算检查;如原规定是按现行价格计算的,即按五年计划执行期中的现行价格计算检查。
(四) 关于检查第一个五年计划完成的计算方法
(1)总结全部五年计划的计算方法:
总结全部(全国的计划、一个部的全部计划、一个省的全部计划、一个企业的全部计划)五年计划完成情况,就是计算自1953年1月1日起至1957年12月31日止,完成程度如何,这是检查五年计划的主要的基本的方法。其计算方法如下:
各种计划中以五年计划的最后一个年度的年计划水平为检查标准的,应该以最后一年计划执行的实际结果和五年计划原规定的计划水平相比较:不及计划水平的,即为未完成五年计划;达到或超过计划水平的,即为完成或超额完成五年计划。
各种计划以五年计划中的五年合计数为检查标准的,应该以各个年度计划执行的实绩数字的合计数和五年计划原规定的合计数相比较:不及的,即为未完成五年计划;达到或超过的,即为完成或超额完成五年计划。
完成、超额完成或未完成计划的程度,可以用百分比表示,并应根据计划指标的不同性质和计划执行中各种有关因素,进行具体分析,以求正确地计算计划完成的程度和说明计划执行的情况。
(2)提前完成五年计划中的一部分计划的计算方法:
在五年计划执行过程中,可能有一个部分或几个部分或若干重要指标提前达到五年计划规定的水平或程度,这是检查五年计划的次要的辅助的方法。共计算方法如下:
对于以五年计划中最后一年水平为检查标准的第一类计划:
工业生产计划:工业总产值和合乎质量标准的产品产量计划,一般地可以从五年计划的第三个或第四个年度内的某一月份起,按生产时间的推移,连续计算12个月的计划完成实绩,如此项实绩已经达到五年计划最后一年的计划水平,即作为提前完成五年计划,其余至1957年年底的时间,即算作提前完成计划的时间(例如1956年7月1日至1957年6月30日止12个月的实续,达到了五年计划最后一年的计划水平,即为提前6个月完成了五年计划)。
农业生产计划:农业总产值和主要产品产量计划,一般以五年计划时期内的第三个年度或第四个年度内的实绩和五年计划最后一年的计划水平比较,如此项实绩达到了五年计划最后一年的计划水平,即为提前完成了五年计划,其余至1957年年底的时间,即为提前完成五年计划的时间(例如1956年度内达到五年计划规定的1957年的水平,即为提前一年完成了五年计划)。
运输计划:货运和客运量、货物和旅客周转量计划,一般适用上述工业生产计划计算方法的规定。
商业计划:购销计划和社会商业零售计划,可按照工业生产计划提前完成的计算方法,计算提前完成五年计划的时间。
科学、文化、卫生、广播、体育事业等计划:其主要指标在第四个年度或1957年年底以前达到五年计划规定的1957年达到数,即为提前完成了五年计划,其余至1957年年底的时间,即为提前完成五年计划的时间。
对于以五年计划中的五年合计数为检查标准的第二类计划:
基本建设计划:基本建设投资额、合乎工程质量标准的动用的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动用的固定资产计划,一般以五年计划的第一个年度起至第四或第五个年度内的某一月实绩达到的合计数,达到了五年计划规定的水平,即为提前完成了五年计划,其余至1957年年底的时间,即为提前完成五年计划的时间。
教育事业计划:新招生和毕业生的五年合计数,在五年计划的第三或第四个年度达到了计划数,即为提前二年或一年完成计划。
其余各种计划,可以比照以上有关的计算方法计算提前完成五年计划的时间。
(五) 关于检查第一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的实续数字
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经济的计划完成的实绩数字,一律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字为准;个体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可以根据统计资料和典型调查的材料由各级统计部门和计划部门进行估算。
各个国民经济部门、各级统计部门逐级上报的五年计划执行情况的统计数字,必须核实,做到真实地反映五年计划执行的情况(包括好的和坏的部门),坚决防止可能发生的虚报成绩的现象。
(六) 关于第一个五年计划的调整
在五年计划制定以后,各部、会、局、院、行、社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相互之间因行政区划的变动或企业(事业)隶属关系的改变需要对原定计划加以调整时,应该在1956年6月至1957年6月份内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完毕:
(1)因行政区划变动而致计划单位的隶属关系变动的,由原行政区的省级计划机关提出地区变动部分的五年计划指标(连同基数),移交给新行政区的省级计划机关,并共同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2)经主管机关批准的企业隶属关系的变动,由原主管部或省级计划机关提出该企业的五年计划指标(连同基数),移交由新主管部或省级计划机关接收,并共同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所有批准计划调整的文件副本,应该由批准部门抄送同级统计部门。
(七) 关于第一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的公布
为了鼓舞全国劳动人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我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提前完成或超额完成的情况,可以及时地适当地采取新闻报道和公报的形式公布。为了使报道和公报的数字做到准确,凡五年计划完成情况的公布,应经下列审批程序:
各部、会、局、院、行、社五年计划提前完成情况的新闻报道,应该由各部、会、局、院、行、社提出报告,经国家统计局认可并经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查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五年计划提前完成情况的新闻报道,应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提交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查并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个别部门五年计划提前完成情况的新闻报道,应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认可和计划委员会审查以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公布;
各部、会、局、院、行、社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在向国务院报送五年计划执行情况的最后总结时,应径送国家计划委员会并抄致国家统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五年计划执行情况的最后总结并应抄送国务院主管部门。
全国第一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总结的公布办法,另行规定。
(八) 各部、会、局、院、行、社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为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五年计划指标而补充的指标及其所属单位第一个五年计划完成情况的具体检查办法,由各部、会、局、院、行、社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精神自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