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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关于基建项目,技措项目严格执行“三同时”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6-17   阅读: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发文日期1980年11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0年11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六条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时……其中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但是,根据最近对二十三个省、市的检查,“三同时”执行情况很不好。今年计划建成投产,需要建设环保工程的项目中,列入计划的项目只占百分之五十三。其原因,除少数项目的治理污染技术尚不过关外,主要是各部门、各地区在制定基本建设计划或进行设计时,没有安排污染治理设施工程。有些项目(如贵州惠水纸厂的碱回收工程等)虽有设计,但由于资金不足,环保设施上不去;有些项目(如上海闵行电厂的贮灰场和上海群力塑料厂的三醋酸纤维、二醋酸纤维的污水处理等)主体工程即将投产或已试车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的设计方案也已确定,因征地问题解决不了,污染治理项目无法施工。

近年来,由于不少新投产项目没有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新污染源不断产生,而老企业的污染治理进展又很缓慢,有的产量扩大,排放污染物相应增加。这些就成为环境污染继续恶化的主要原因。为了严格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试行》,切实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特通知如下:

一、  安排基建计划,要落实“三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从一九八一年起,对新建、扩建的大、中型项目凡可能产生污染、影响环境者,必须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确定厂址;同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否则,不得列入计划。凡列入国家计划的基建项目和技措项目,需建设的环境保护工程必须作为项目的内容明确列出;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和决算,要列出环境保护设施的投资数额;基建工程的检查和调度,要包括环境保护工程的建设情况。

二、  建成项目的竣工验收,要把检查污染治理工程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凡污染治理工程没有建成的,不予验收,不准投产。强行投产的,要追究责任。并要限期建成,逾期不建成的项目停建。工程验收,要通知当地环境保护和有关部门参加。各级计划、基建、生产和统计部门一定要严格把关。

三、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根据上述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执行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国家计委、 国家建委和国家经委。

四、  各省、市、自治区对小型基建项目、技措项目、社队企业、街道企业、农工商联合企业等均应参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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