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55年10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5年10月1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五五年八月二十日(55)计储韩字第五号报告悉。国务院同意报告中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在一九五五年五月间召开的省(市)储备局(处)长会议上所提出的关于各省(市)储备局(处)的名称和隶属关系的建议。即:各省(市)储备局(处)暂作为所在地省(市)人民委员会的组成部分,统一名称为××省(市)储备物资管理局(处)。并采取双重领导制,行政上(包括政治工作与干部管理)受各该省(市)人民委员会领导,具体工作可归各省(市)计划委员会负责;业务上受国家物资储备局领导与受省(市)计划委员会的指导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