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
发文日期1996年04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安办字〔1996〕第3号
施行日期1996年04月2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转发总参谋部军务部、武装警察部队司令部“关于
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登记表》、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兵登记表》
式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安办字[1996]第3号 1996年4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完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登记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制度,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武装警察部队司令部确定对现行《登记表》的式样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登记表》,专用于新兵入伍登记和首次授予军衔、警衔登记,从1995年12月1日开始启用。该《登记表》作为1995年12月1日以后入伍士兵档案中的基本材料,是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基本依据之一。各级安置部门要按照规定,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凡档案中没有《登记表》的,一律不予办理接收安置手续。
现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登记表>式样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司令部关于修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兵登记表>式样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各地备查。
附:1.总参谋部[1995]参务字第170号
2. 武装警察部队[1995]司务字第119号
附1:
总参谋部军务部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登记表》式样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参务字第170号 1995年10月12日)
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司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总参管理局,总政直工部,总后司令部:
为了完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制度,确定对现行《登记表》的式样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登记表》(式样附后),专用于新兵入伍登记和首次授予军衔登记,从1995年12月1日开始启用。此后,士兵(包括1995年12月1日以前入伍的士兵)晋升军衔恢复使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1988)参联字1号文件规定的《士兵军衔报告(登记)表》。为做好修改后的《登记表》的使用管理工作,特提出和重申如下要求:
一、印制与发放 《登记表》由我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复印和仿制,违者以伪造公文论处。《登记表》采取派人领取或送达的办法发放,取送时应双人同行。数量较少或交通不便时,按机密文件邮寄。发放女士兵登记表和军级(含)以下单位收取登记表时,要开包检查,当面清点。登记表收到后,均办理签收手续。
二、填写与归档 《登记表》由团级以上单位军务部门于每年新兵授衔时统一组织填写。填写时,一般应使用钢笔或黑色签字笔,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字迹要工整、清晰。《登记表》封面上的性别、编号、使用年度严禁涂改,否则作废;姓名、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入伍时间等栏填写有误时,应在有误处居中位置划一横线,在紧挨其上方或下方的空白处填上正确内容,并加盖本级军务部门的印章,不得采用覆盖、粘刮及化学分解的方法涂改,否则作废。师级以上单位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时,要认真审查把关,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得先在空白表上盖章后发部队填写。
《登记表》填写后,要及时装入档案,列入档案目录,存入档案室。当年新兵的《登记表》最迟应在新兵到达部队后的4个月内入档完毕。
三、保管与检查 《登记表》按照机密文件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调阅、借阅士兵档案要严格手续,取出和收回档案时要检查《登记表》是否在档案内;士兵调出、调入时,应审查档案中有无《登记表》;任何单位不得调出和接收无《登记表》的士兵;义务兵退出现役时,要认真审查档案材料,不得为未经登记(即没有《登记表》)者办理退伍手续。各级军务部门要经常检查《登记表》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管理与责任 《登记表》的管理,实行党委、首长领导下的业务部门领导和承办参谋负责制。非人力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登记表》丢失、毁灭的,按丢失、毁灭机密文件论处,要追究当事单位主管业务部门的领导、承办参谋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每年《登记表》填写归档后,团级以上单位要以业务部门领导和承办参谋名义,填报“19××年冬季《士兵登记表》填写归档情况报告单”(式样附后),报上一级单位业务部门,各大单位军务部门于5月底前报我部。
19××年冬季《士兵登记表》填写归档情况报告单
××司令部军务装备部(处、科):
19××年冬季我部计划补充新兵××人(男兵××人,女兵××人),实际接收××人(男兵××人,女兵××人),经检疫复查退回不合格新兵××人(男兵××人,女兵××人),补入部队××人(男兵××人,女兵××人)。上级共发给《士兵登记表》××份(男兵表××份,女兵表××份),已于×月××日前填写完毕,现已全部装入士兵档案。
《士兵登记表》(式样)(略)
×长:
×××军务装备处(科、股)
承办参谋:
19××年×月××日
附件2: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司令部关于修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兵登记表》式样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司务字第119号 1995年11月7日)
各总队、直属院校,公安边防、消防、警卫局,水电、交通、黄金指挥部,森警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指挥所:
根据总参谋部军务部《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登记表>式样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参务字第170号文件]精神,为了完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制度,确定对现行《登记表》的式样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登记表》(式样附后),专用于新兵入伍登记和首次授予警衔登记,从1995年12月1日开始启用。此后,士兵(包括1995年12月1日以前入伍的士兵)晋升警衔恢复使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1993)武司字第75号文件规定的《士兵警衔报告(登记)表》。为做好修改后的《登记表》的使用管理工作,特提出和重申如下要求:
一、印制与发放
《登记表》由武警部队司令部警务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复印和仿制,违者以伪造公文论处。《登记表》采取派人领取或送达的办法发放,取送时应双人同行。数量较少或交通不便时,按机密文件邮寄。发放女士兵登记表和收取登记表时,要开包检查,当面清点。登记表收到后,均办理签收手续。
二、填写与归档
《登记表》由支队级以上单位警务部门于每年新兵授衔时统一组织填写。填写时,一般应使用钢笔或黑色签字笔,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字迹要工整、清晰。《登记表》封面上的性别、编号、使用年度严禁涂改,否则作废;姓名、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入伍时间等栏填写有误时,应在有误处居中位置划一横线,在紧挨其上方或下方的空白处填上正确内容,并加盖本级警务部门的印章,不得采用覆盖、粘刮及化学分解的方法涂改,否则作废。总队级以上单位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时,要认真审查把关,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得先在空白表上盖章后发部队填写。
《登记表》填写后,要及时装入档案,列入档案目录,存入档案室。当年新兵的《登记表》最迟应在新兵到达部队后的4个月内入档完毕。
三、保管与检查
《登记表》按照机密文件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调阅、借阅士兵档案要严格手续,取出和收回档案时要检查《登记表》是否在档案内;士兵调出、调入时,应审查档案中有无《登记表》;任何单位不得调出和接收无《登记表》的士兵;义务兵退出现役时,要认真审查档案材料,不得为未经登记(即没有《登记表》)者办理退伍手续。各级警务部门要经常检查《登记表》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管理与责任
《登记表》的管理,实行党委、首长领导下的业务部门领导和承办参谋负责制。非人力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登记表》丢失、毁灭的,按丢失、毁灭机密文件论处,要追究当事单位主管业务部门的领导、承办参谋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每年《登记表》填写归档后,支队级以上单位要以业务部门领导和承办参谋名义,填报“19××年冬季《士兵登记表》填写归档情况报告单”(式样附后),报上一级单位业务部门。各总队、院校,公安边防、消防、警卫局,水电、交通、黄金指挥部,森警办;兵团指挥所,总部司令部管理局、特警学校、科技开发部、直属支队、通信总站,政治部办公室,后勤部司令部警务部门于5月底前报总部司令部警务部。
19××年冬季《士兵登记表》
填写归档情况报告单
××司令部警务装备处:
19××年冬季我部计划补充新兵××人(男兵××人,女兵××人),实际接收××人(男兵××人,女兵××人),经检疫复查退回不合格新兵××人(男兵××人,女兵××人),补入部队××人(男兵××人,女兵××人)。上级共发给《士兵登记表》××份(男兵表××份,女兵表××份),已于×月××日前填写完毕,现已全部装入士兵档案。
《士兵登记表》(式样)(略)
×长:
×××警务装备科(股)
承办参谋:
19××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