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57年11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7年11月1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根据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的通知》(国发[1987]54号),此文件中《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体制改革方案的报告》已被废止。
国家监察机关在建国八年来配合各项民主改革和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地发动了群众,开展了监察工作,向各种违法失职行为进行了揭发和斗争;并且在维护国家纪律、贯彻政策法合、保护国家财产、教育干部和改进工作各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根据改进国家行政体制的精神,国家监察机关的体制也应该有所改进。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六十二次会议批准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体制改进方案的报告,现在通知你们,希即遵照。
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体制改进方案的报告
(1957年10月24日)
各级国家监察机关在建国八年来,做了不少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由于社会主义建设的进展,监察机关的组织设置和领导关系也相应地曾经几度变化。1952年以前,监察机关只在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受各该县人民政府领导,上级监察机关指导。1952年三反运动以后,前政务院又发布命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经部门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普遍建立监察机关,受各该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上级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1954年第三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决定在若干财经部门所属企业重点试行中长铁路监察工作的经验,同时决定这些企业的监察机关受所属部门的监察机关垂直领导。1954年底,监察部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县和不设区的市人民委员会没有监察机关,因此,请示国务院批准将原有的县和不设区的市的监察机关撤销,并由省监察厅或专署监察处有重点地派驻县监察机关。1955年第四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证以后,为了改变企业、事业监察机关的分散状况,经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准,将各企业、事业的监察机关加以调整和收缩:撤销了中、小型企业及某些事业单位的监察机关,加强了中央各部门和大型企业的监察机关,多数企业的监察机关由所属部门监察局垂直领导;同时,将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对外贸易部、邮电部,地质部和卫生部的监察机关改为各该部门的内部监察机关,财政部的监察机关改为专业监察机关,由各该部门自行领导。各部门国家监察局仍由监察部和各该主管部门双重领导。全国国家监察机关的编制由监察部统一掌握。1956年第六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根据中央指示的精神,将各企业、事业的监察机关改由所在单位和所属上级部门的监察机关双重领导。编制方面,属国家监察局系统的,仍由监察部统一掌握,属地方的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掌握。将派驻的县监察机关改为县的组成部分,受县人民委员会和上级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
现在根据改进国家行政体制的精神和几年来的监察工作经验教训,提出今后监察机关体制的改进意见如下:
(一) 原设置在中央和地方各财经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监察机关,改为各该部门和单位的监察机关,至于如何设置和调整,概由各该部门和单位自行决定。
监察部和地方各级国家监察机关今后仍应与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监察机关在工作上保持密切联系。
(二) 监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察厅、局,以及专署、自治州的监察处的组织设置仍旧不变。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人民委员会如果需要设立监察机关,应该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县、市、市辖区人民委员会报请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批准。
(三) 地方各级国家监察机关受各该级人民委员会的领导。上级国家监察机关在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基本任务等方面予以指导;巡视、检查下级监察机关的工作;定期召开会议,总结与交流监察工作经验;训练监察干部。
(四) 中央和地方管理的厂矿企业所发生的违法失职的案件和事故,除由各该部门和单位的监察机关进行检查以外,地方各级国家监察机关亦应进行检查,监察部只对其中一些重大的案件和事故进行检查。
(五) 为了使监察机关精干,提高工作效率,今后各级监察机关必须加强骨干,提高干部质量,调出不适宜作监察工作的人员。监察部现有编制311人,准备精简和下放一部分人员,另从原各国家监察局选调一部分骨干充实监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