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56年11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6年11月2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同意财政部关于1957年国家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一律以新价为计算单位的意见。为了便于同第一个五年计划作比较,1957年国民经济计划中有关基本建设投资额的部分,可以同时使用按旧价计算和按新价计算的两个数字;但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应当统一以新价为准。国务院责成财政部会同国家经济委员会和国家建设委员会,进行关于旧价投资额折算成新价投资额的工作。并由国家经济委员会和财政部共同下达。
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
财政部关于1957年预算的编造和执行一律以新价计算的报告
(1956年11月16日)
现在将我们关于1957年预算的编造和执行一律按新价计算的意见报告如下:
鉴于1956年国家预算按1955年价格(以下简称旧价)编造、按1956年价格(以下简称新价)执行的办法,曾经引起了执行中的混乱,造成了预算上的漏洞,并且对企业经济核算极端不利,我们要求1957年国家预算的编造和执行,都一律按新价计算。1957年国民经济计划所列的基本建设投资额是按旧价计算的,为了便于同第一个五年计划数进行比较,这是必要的;但必须同时下达按新价计算的基本建设投资额,而且明确宣布以新价基本建设投资额为编造预算的计算根据。
1956年国家预算的旧价,如按新价计算,收支都有减少。年初预算已有亏损。
在预算执行中,收入方面按新价计算应当减少的收入都减少了(也有要求多减少收入的,但问题不大);支出方面,由于基本建设计划是按旧价编列的,没有按新价改编计划,有些部门和地方就没有按新价执行。虽然国家建设委员会曾经规定要各部门下达降价系数,按系数减少拨款,但各部门下达系数的时候较晚,有的部门至今还没有下达;而且下达的降价系数一般也偏低,不能把应当减少的拨款如数减下来,加以甲乙双方意见常常不一致,偏低的降价系数也不能顺利执行;有的部门甚至说原来编制的基本建设计划就是按新价计算的,根本不同意再按新价折合。因此,一年以来在基本建设拨款和工程结算当中,旧价新价经常纠缠不清,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在执行中,乙方多算了钱,就变成了超计划利润;甲方省下了钱,也另外安排计划外工程。到了第四季度,财政部按新价计算,所剩的基本建设拨款已经很少;有些部门按旧价计算,还要求额外增加。而且由于预算与计划脱节,不断引起不必要的纠纷,甚至影响部门之间的关系。这种情况是应当加以重视的。
1956年由于计划编造在先,预算核定在后,又由于缺乏经验,造成上述预算上的漏洞和执行中的纠纷,还可以说是难于避免的。1957年计划和预算同时编造,所有收支都是按新价计算的,只要把分部门的基本建设投资额同时下达一个按新价计算的数字,明确宣布以中央规定的基本建设投资新价数字为编造计划和预算的根据,则1956年发生的那样情况是可以完全避免的,并且这是应当避免的。
关于1957年国民经济计划中所列旧价基本建设投资额折合为新价基本建设投资额的计算工作,可以责成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建设委员会和财政部共同进行。新价基本建设投资额由国家经济委员会和财政部共同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