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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国务院关于合理地组织和运用机关、企业的货运汽车的指示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6-18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57年05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7年05月1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增长,公路运输量也增加很快,各地均感到汽车不足。尤其是西北、西南各省、市、区的公路运输更是紧张,有些地区已经影响到工农业生产、基本建设工程和人民的生活。在目前国家不可能大量增添汽车的情况下,除了必须充分利用和适当发展民间运输工具以外,十分需要充分发挥机关、企业现有运输车辆的潜力,以缓和运输的紧张状况。现有机关、企业的自用货运汽车的数量,几乎已经接近于全国公用营运汽车的数量,而且大多数是新车,其中蕴藏着很大的运输潜力。过去各单位运用这些车辆完成了许多重大的运输任务,但限于机关、企业运输任务往往不能均衡和正常,带有很大的局限性和季节性,一般管理条件也差些,以致运输效率低,运力浪费大。因此,各地应该对机关、企业的货运汽车加强管理,实行统一的计划运输,有计划地调剂部门间和淡旺季运量的不均衡,组织回程货载和循环运输,以充分发挥其运输潜力。这是本着勤俭建国的精神,贯彻增产节约与缓和公路运输紧张状况的有效措施。

(一)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应该责成主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全面地组织计划运输,并且对机关、企业(包括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事业机关、合作社、团体、学校及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工商企业等)的货运汽车规定合理的生产指标。机关、企业应该定期报送本单位运力和运量的平衡计划,自备汽车除了优先运送本部门的货物以外,多余的运力应该由当地交通运输部门调剂安排任务。

为着适应车属单位的生产和业务需要,对机关、企业货运汽车的生产指标,初期不宜规定过高,还可适当地规定允许变更计划的幅度;对工厂、矿山内部运输车辆、部分担任特殊运输任务的车辆(如勘测队所需车辆等)和特种车辆(如油车、冷藏车等),以及其他一时不宜参加统一计划运输的车辆,可允许其不参加或在一定时期内不参加统一计划运输。

机关、企业货运汽车运送交通运输部门分配的货物,所得运费归车属机关、企业。应办的各项业务手续由运输部门负责办理,运输部门可酌收合理的手续费。

参加计划运输的机关、企业货运汽车,如因本部门业务需要,可以自行调剂使用地区(如由甲地调拨乙地)。但调动前应通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以便调整运力计划。有车的机关、企业运力不足的时候,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应该在当地统一安排下,尽量协助解决。

(二) 在统一平衡计划运输的时候,应该注意贯彻充分地利用民间运输工具和合理地使用汽车的原则。对有些机关、企业的自运货物,用汽车运输反不如用兽力车或人力车运输较为经济合理的(如运距过短时),应该通过协商,由交通运输部门调给必要的兽力车或人力车承运,将汽车抽出担任运距较长和必需汽车完成的运输任务。

(三) 初期实行计划运输还不可能很周密,为了尽可能减少汽车空驶,所有空驶货运汽车都应该主动地向就近国营运输部门联系配载。沿途公路运输部门根据运输需要也应该积极组织回空汽车运货。但是在配货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回空汽车的便利,并且力求手续简化。

(四) 如有车的机关、企业管理车辆有困难,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接受委托,签订合同,代为管理车辆,单独组织车队营运。代管车辆除了优先担任原单位的运输任务以外,其多余运力由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充分使用,车辆产权仍归原单位所有。但是如有愿意将车权交出的,运输部门也可以接收。

(五) 在建立和推行上述各项制度过程中,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和有车的机关、企业应该充分协作,互相支援。既要防止管理得过严过死,又要防止过于强调本单位使用方便的偏向。机关、企业对自用货运汽车应该逐步建立经济核算制度,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交通运输部门应在技术、业务方面给予经常的指导和帮助。

(六) 各地对机关、企业货运汽车的运用情况应该规定按期检查的制度。对经常能够按期完成运输计划和各项生产指标的单位应该加以表扬。

(七) 机关、企业自用货运汽车参加统一计划运输后,由于运送由运输部门分配的运输任务而多耗用的油料,首先应该在当地规定的节约用油的消耗定额下自行调剂解决,确实还有不足的时候,再由运输部门给予多耗油量的申请证明向石油公司价购。

(八) 机关、企业的汽车修理能力有多余的时候,亦可以统一组织,调剂运用。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应该根据上述各项原则,因地制宜地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贯彻执行。

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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