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55年03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5年01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为了统一西藏地方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制度,合理解决津贴和生活供应问题,以适当改善西藏地方工作人员的生活起见,特作如下决定:
一、 将西藏地方工作人员包干制待遇,全部改为工资制待遇。并将工资分制,改为货币工资制。
二、 实行几种主要生活物品的实物供应,以改善工作人员的伙食,保证工作人员身体健康。供应的实物目前暂定为:大米、面粉、猪肉、食油、茶叶、黄豆等六种,按内地价格配售给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三、 实行货币工资制的具体办体如下:
甲、将国务院一九五五年二月二十五日(55);国人常字第八号通知颁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和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一九五四年六月二十五日(54)政财字第五六号命令颁发的国家机关技术人员、翻译人员和汽车司机、技术工人、炊事人员、电话员工工资标准表的各级工资分数,按重庆工资分值加以折算,作为西藏地方工作人员暂行工资标准(详见附表一)。
乙、为了照顾西藏地区物价高于内地的实际情况和西藏地方工作人员生活上的某些特殊需要,在上述货币工资标准外,另加物质津贴。物价津贴的计算办法,按重庆同西藏各区生活必需晶的物价差率计算补给(详见附表二)。
附表一、附表二略
四、为了鼓励在边疆工作的人员,应分别农区和牧区,另加标准工资和物价津贴合计数的百分之十五至二十的边疆津贴。
五、本决定自一九五五年一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