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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农业贷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6-18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57年10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7年10月1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农业贷款问题的报告,现在转发给你们,请参照办理。

目前国家发放的农业贷款总数已经近四十亿元。今后发放农业贷款,除了确有困难的地区以外,一般地区只能依靠现有贷款的收回,收了再放,放了再收。某些专用的经济作物贷款,如发展山区油茶、核桃贷款等,原则上也应当由省、自治区在现有农业贷款的指标以内自行调剂解决。省、自治区所属各县的农业贷款指标,应当由省、自治区在全省、全区的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并且在必要的时候,中央也可以在省、区之间作若干调剂。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有效地运用现有贷款资金,使之保持正常的周转,继续为发展农副业生产和巩固农业社服务,是农村工作中一个重要问题。国务院认为,各地在做好今年收回农业贷款工作的同时,对于过去的农业贷款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查对账据,核对债权债务关系,并且将历年拖欠的贷款,进行必要的排队整理,以利这些贷款的逐步收回,这是完全必要的。这个工作做得好,不仅不会影响农业社的巩固,而且有利于农业社的巩固。当然,个别区乡,农业社问题较多,在这些地方可以暂时不去进行这个工作。

清理农业贷款的工作,一般应当同秋收分配工作和整社工作结合进行。具体进行的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当地情况具体安排。鉴于这个工作涉及到农业社内部和外部的许多矛盾问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切实抓紧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农业贷款问题的报告

(1957年9月5日)

历年来国家发放了大量的农业贷款。1957年农业贷款总额将近四十亿元,信用社组织的农村资金达十亿元。国家发放的农业贷款和信用社组织的农村资金,对于扶持农业生产、帮助农民解除高利贷的剥削、特别是支援农业合作化,发生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农业贷款工作在获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发生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就是:

(一)在农业劳动互助和农业合作化迅速发展的过程中,有些贷款的账务没有随着农民入组、入社、转社和并社等情况变化,及时转账核对;

(二)几年来乡村干部调动频繁,人事不断变动,以致一部分贷款关系不清,账目混乱。这种情况如果不及时注意补救,将愈来愈难清理,而这样发展下去,对于保证贷款资金的经常周转,对于继续支援农业生产和进一步巩固农业社,都将有不利的影响。今年以来,有些地区已经进行了农业贷款的清理工作,收到了相当的效果。我们认为在全国一切有条件的地区,对原有农业贷款进行一次清理,是完全必要的。

清理农贷工作要达到两个要求:第一是将历年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加以查对,使账据同实际相符,笔笔贷款都有下落;第二是将历年拖欠的贷款,进行必要的摸底排队,能收回的积极收回,收回有困难的分别情况处理。关于这次清理农贷工作的做法和若干问题处理的原则,我们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关于清理农业贷款的做法,我们认为应当结合秋收分配和冬季整理农业社的工作,在做好到期贷款收回工作的同时,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批分片进行。在农村进行社会主义大辩论和群众觉悟提高的基础上,依靠群众进行清理,但是不要采取群众运动的方式,以免发生偏向。工作中要深入调查,逐户逐笔核对,贯彻实事求是和具体分析的精神,防止粗枝大叶和强迫命令的偏向。清理工作有些地区今年冬季清理不完,可以在明年春季农忙以前完成,其中农业社问题较多一时不宜进行这一工作的,可以暂时不去进行。

关于债务关系清理中的若干问题,我们认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社员个人、互助组、农业社所借的贷款,在入社、转社、并社或者大社分小社以后,应当按照谁借谁还的原则,由原贷款户(社)负责归还。如果用贷款购置的生产工具或者用贷款兴修的水利设备,已经归入农业社或者转归新的农业社,经过原贷款户(社)同现在使用该项生产工具或者水利设备的农业社协商,双方同意转移债务的一部或者全部的时候,银行应当办理换据手续,建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我们建议各地在整顿农业社的工作中,如有个体户入社、小社并大社、大社分小社,应当同时解决贷款债务的转移问题,以免造成将来处理的困难。

(二)过去由银行发放给农业、林业、水利、移民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的农业贷款,如果承贷部门已经把贷款转贷给个体农民、社员个人或农业社,经承贷部门与贷款人双方协商,同意转移债务关系的时候,可以由贷款户(社)向银行换立新借据,转移债权债务关系。

(三)贷款户迁移他处,原贷款的银行机构应当与迁入地区的银行机构联系,同贷款户核对账目,将债务关系转移到迁入地区的银行机构。如果在一个家庭中,只有一部分人口迁移他处,还有一部分人口留在原地,贷款由谁归还,可由贷款户自定。我们建议各地今后组织移民迁移的时候,同时注意解决这个问题。

关于到期未还贷款处理中的若干问题,我们认为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农业贷款应坚持有借有还的原则。某些贷款户(社)有归还能力而拖欠不还的,应当向他们讲清道理,积极说服他们按期归还。但是要注意,对于那些连

年遭受灾患或者有其他原因确实无力在今年归还的,可以允许他们延期归还。乡社干部拖欠贷款问题,不但影响对群众积欠贷款的清理,并且使干部脱离群众,同时政治影响也是不好的。建议各地结合干部整风,使他们在提高思想的基础上自觉地带头归还贷款,以消除群众在归还贷款问题上的观望心理,使农贷清理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二)对于家庭人口死亡后没有继承人又没有遗产的贷款户,或者迁往他处经多方寻找下落不明的贷款户,经调查属实,乡人民委员会证明,县人民委员会审查批准,可以由银行把他们的贷款作为呆账注销。

(三)过去配合推广新式农具所发放的农具贷款,如果贷款户买到的新式农具至今仍不具备使用条件,应当由原来供给新式农具的部门收回实物,将价款退还银行,作为贷款户归还贷款。这种情况,可以免收利息。

(四)过去由农业、林业、水利、移民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经手使用和转放的贷款,应当由这些部门负责催收和归还。如果因为种种原因,部分贷款确实无法归还的,应当由这些部门自己提出意见报请国务院处理。

清理农贷的工作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它涉及到农业社内部和外部的各种矛盾。建议各级人民委员会加强这一工作的领导,结合农村整社及其他工作,加以妥善安排;并且在工作进行中,加强政策指导,防止和纠正偏差。清理农贷的具体工作,除了银行自己办理以外,还希望经手使用和转放的各有关单位(农业、林业、水利、民政、供销社)能够抽调一定的力量,对有关的贷款加以清理。各级银行在清理工作的过程中,应当随时将进行的情况和发生的问题,向当地领导机关汇报。在清理工作完毕以后,应当逐级做出总结,汇总报告国务院。

以上报告,如属可行,拟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参照办理。1953年所发灾区农贷减免办法和关于清理农业贷款中若干问题的指示即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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