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55年11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5年11月0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一、 现规定自即日起,各国艺术团体来华所举行的每次演出,都1律售票,不赠送招待券。
二、 各国艺术团体举行的开幕式和闭幕式演出时,必需邀请参加的政府首长、各界负责人和外国驻华使节等人员,由主办单位统一买票,连同请柬分送。共余的票都在剧院公开出售。
三、 在专门组织的演出时,可由各单位在规定的人员、票数范围以内,统一地向主持单位买票。参加晚会的人员,由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组织,票款由个人支付。
四、 在公开演出时,国家机关、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干部,部队的元帅、将军和军官,各国专家,外籍工作人员,外国记者和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等,凡是要观看演出的,可以直接向剧院买票。演出地点和时间事前登报公布。
五、 记者、摄影,广播、警卫等因工作需要观看演出的人员,都由各该单位自行买票。
六、 献花人员概由主办单位买票。
七、 不佔座位的有关演出的工作人员不必买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