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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国务院转发交通部关于加强农副业船、渡口船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报告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6-18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61年03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61年03月2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交通部《关于加强农副业船、渡口船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报告》说明,各地农副业船、渡口船沉没死人事故是严重的,应当切实引起注意。交通部的报告分析了发生事故的原因,对预防的措施提出了具体的意见,现在转发给你们参考。各地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有效的管理办法,以防止沉船死人事故的继续发生。

交通部关于加强农副业船、渡口船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报告

根据不完全的统计,1960年全国农副业船、渡口船共计发生沉船、死人事故100件,死亡640人,其中一次死亡在10人以上或接近10人的事故就有34件,死亡480人。事故情况十分严重。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绝大多数是由于船舶超载,冒险航行,船只破损失修,渡口秩序紊乱,船员配备不当等。

为了加强对农副渡船的安全管理,交通、公安、农业、内务四部曾于1959年2月颁发了《关于作好1959年农副业船、渡口船管理工作的联合指示》;同年9月公安、交通、水产、农业、农垦五部又联合颁发了《关于加强运输、渡口船、渔船安全管理的规定(草案)》。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除以人委或几个厅的名义联合转发了以上文件外,有的还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制订了一些有关木船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措施。此外,交通、公安两部为督促各地认真管好农副业船和渡船,还有重点地对好坏典型,进行了几次检查和通报。通过上述一系列工作,农副业船和渡口船安全生产情况虽逐步有所好转,但是恶性事故仍不能迅速制止。主要原因是:

1. 有些地区贯彻安全生产指示和规定不深不透,有的甚至未能下达到县、公社,因而虽有制度而未能和广大群众见面,许多船工、渡工连航行规则都不知道。

2. 有些地区的农副业船和渡口船依然处于无人管理状态,没有专人负责,听其自流。

3. 缺乏维修保养制度。许多船舶长期不修理,船舶属具缺损也不及时补充、换新;加以对修船用的原材料(如木材、铁钉、桐油、麻丝等)不能保证供应,因而造成失修和设备不全现象。

4. 渡口经营管理紊乱。有的生产队把质量差的船作为渡口船,把老、病、残、弱或政治不纯的人充当渡工,有的渡口还采取了上缴利润包干的办法,无形中促使渡工冒险多载。

5. 对广大群众的宣传教育不够,安全生产运动开展的不深不透,声势不大。因此,有些干部和群众麻痹思想还很严重,缺乏高度政治责任感,对国家人民生命财产的关心不够。

我们认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强领导,使农副业船和渡口船的安全工作真正有人管起来,并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进行监督。为此,特提出两点建议:

(1)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委对农副业船和渡船进行一次整顿,检验船只,审查船工,健全管理制度。通过所在县或公社,将农副业船和渡口船管理起来,消除目前无人管理或管理混乱的情况。县或公社领导应有人负责管理农副业船和渡口船的安全,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四部和五部的联合指示和规定,按时向人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安全生产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根据不同季节和需要作定期检查。

(2)为了依靠群众,加强群众监督,应广泛进行宣传教育,在渡口张贴《渡口守则》,以便船工与群众共同遵守,互相监督。我们拟了一个《渡口守则》,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委参照当地情况加以补充,采取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的方式,印发至公社张贴,广为宣传,力争在较短时间内根本扭转农副业船和渡口船沉船死人的严重情况。

以上报告如认为可行,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委贯彻执行。

附:渡口守则

1.必须在渡口两岸和每一渡船的显著地位上标明载客定额和载货定额,严禁超载。

2.乘客要遵守渡口守则,维护渡运秩序,不得抢渡;上船后要听从渡工指挥,防止发生事故。

3.遇洪水暴发、大风或其他恶劣天气,开航有危险的时候,必须停止渡运。

4.破漏失修或驾船工具缺损的船只,不准开航。

5.严禁残、病和醉酒的船工驾船。

6.为了维护安全,乘客和船工都有责任互相监督,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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