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1957年06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7年06月1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经验证明,在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在收获之后,做好分配工作,是调节合作社内部矛盾、促进生产发展、巩固合作社的一个重要环节。农业合作社只有发展了生产,在劳动分工的规划上,又贯彻执行了统筹兼顾、全面安排、规划到户的方针,做到全体社员各尽所长,各得其所,在分配中又做到了公平合理、分别照顾,这才能使大多数社员的收入逐年有所增加。为此,望各地在当前的夏收分配中注意下列各项:
一、 对国家的利益、合作社的利益和社员的利益必须统筹兼顾。过分地强调集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在农业合作社的收益分配中扣留过多,分给社员的过少,是不对的。反之,过分强调多分给社员,该留的资金不留,能还的贷款不还,也是不对的。这两种偏向,都应该注意避免。就一般情况来说,合作社的全部收入应该按照以下的原则来分配:
1.除了遇到特殊严重的灾荒以外,当年消耗的生产费用(种籽、饲料、购买肥料的开支等),必须如数扣除,以便进行下年度和下一季的再生产,并且归还到期的生产周转方面的社外贷款和社员投资。不扣除必要的生产费用,将妨碍正常的再生产,这对国家、合作社和社员都是不利的。
2.必须照章纳税,灾荒地区由政府照章减免。
3.社的全部收入的大部分应该做为劳动报酬分配给社员,具体比例可以因时因地而异。随着生产的增长,劳动报酬应该有适当的增加。有些地方,夏季收获的产品不是农民自给性的、而是商品性的产品,习惯上是把夏季的收获物出卖以后,用来做为秋收前的生产投资的;在这种情况下,当然不能机械执行少扣多分,而影响秋收以前的生产投资。必须照章留足公益金,这也是分配给社员消费的,使缺乏劳力的社员(包括“五保户”)能够得到必要的照顾。必要时,在公益金之外,还可以抽一部分做为个别社员土地报酬之用。
4.社的公积金在一般情况下,都应该留下适当数量。如果收入增加不多,公积金就不宜留得过多,遇到灾荒可以少留或者不留。用于基本建设的到期债务(包括银行、信用社贷款和社员投资)和到期应该偿还的入社生产资料的价款,应该由公积金项下偿还,不要随便拖欠,失掉信用。如果全部归还确有困难,也应该和有关方面充分协商,议定解决的办法。
此外,夏收分配不是年终决算,而只是预分性质。并且,有些地方,有些合作社,一年有几次收成。为了简便起见,有些地方采取了预支的形式,把收入的一部或者大部分配给社员,按照前后两次预支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每个社员所得劳动日的多少,来决定各人预支多少。这种办法可供各地参考。
二、 对于那些收入比入社前可能减少的社员,必须从适当安排劳动、实行互助互济和执行互利政策等方面给予照顾,使他们各尽所长、各得其所,尽量争取不减少收入以至增加收入。
1.有些社员因为缺乏劳力而减少收入,其中有些家庭还有人可以参加辅助劳动的,应该尽量吸收他们参加社内的辅助劳动,也可以把一定地块的零活包给他们去做;在社员同意之下,还可以允许他们多留一些自留地,充分发挥这些辅助劳力的作用。有些有条件经营养猪等家庭副业的,应该帮助他们解决发展副业当中的困难。有些因为生病或者其它原因,单纯从安排劳动方面难以完全解决困难,但又不够“五保户”条件的,应该从公益金中给以适当的照顾。那些劳力在外、家庭生活困难、向来依靠土地收入做为一部分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社章规定给以适当的土地报酬。
2.有些社员生产技术比较高,因为合作社分工不当或者记工不合理而减少收入的,应该改进这些缺点,发挥他们的特长,适当地提高技术劳动的工分,使他们能够得到合理的收入。
3.有些社员过去依靠农业以外的生产维持生活(如赶车、做木匠、石匠、小贩、临时工、渔民等),当这些生产由农业社统一经营以后,收入分配的办法不尽合理,因而使这些社员减少收入的,可以允许他们继续经营过去的生产,收入归个人自得,由社抽收一部分公积金;在合作社供给原材料或者生产工具已折价入社的条件下,也可以由社与个人按比例分红。抽公积金多少和分红比例多少,由双方协商决定。
4.有些社员属于比较富裕的村庄,当这些富村和别的村庄合组在一个农业合作社以后,富村和穷村实行统一分配,因而富村的社员收入减少。对这种村庄,可以在包产提奖方面,给予适当的照顾,也可以采取一部分或者大部分生产事业由他们单独经营、自负盈亏的办法来解决矛盾。至于这种联村社是否需要进一步分开建社,应该在有利生产和有利团结的原则下,由群众根据他们自己的意愿去决定。
5.有些富裕中农,过去占有较多较好的果树、鱼塘、桑园、苇地、竹林等生产资料,收入较多,入社以后,他们的收入减少了。对这种社员,在社员同意的条件下,可以把他们原来的生产资料的一部分或者大部分包给他们经营,而在包产方面给以适当的照顾,或者规定一定的比例,收益由合作社与承包者按比例分红。
如期归还入社生产资料的价款和投资,并且支付给他们以应得的利息,也是调节富裕中农的收入的一个办法。如果生产资料折价按当时的市价确是过低的,还应该适当调整,使之趋于合理。
实行上述各项办法,是合乎情理的。农业合作社的分配原则,基本上是按劳取酬。但对于一部分具有特殊情况的社员应该给以必要的照顾,使之各得其所;这种照顾随着农业社生产的发展和收入的增加,将会逐步失去其必要性。而在农业社初办的几年内,这样做,更可以取得贫农和下中农支持拥护,也能够更好地团结一部分富裕农民,做到进一步团结住全体社员,有效地发展生产,使合作社日益巩固起来。
三、 合理地分配粮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农业社分配粮食的原则应该是:首先留下必需的种籽和饲料,并且保证完成国家应该征购的任务,然后按照“三定”标准留下全体社员家庭所需要的口粮,如果还有多余的粮食,应该分给劳动比较多的社员。超产奖励也应该配给一部分或者大部分组食,使超产的生产队得到适当的照顾,以刺激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目前秋收年景尚未定局,农业社在分配夏粮的时候,应该照顾到全年的需要,做出适当的安排。计算留用夏粮的消费时间,一般以接上秋熟为限,夏粮占全年粮食产量比重较大的地方,特别是秋收作物容易遭灾的地方,计算留用夏粮的时间可以适当放长一点。
有的地方,有些合作社,在全社口粮总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条件下,按照社员年龄大小、劳力强弱规定不同的口粮标准进行分配,儿童的口粮标准略低一些,成年男女较高一些,迭劳力再高一些,这种办法也有参考价值。对老年人、产妇、乳妇和婴儿,可以多分配一些细粮,少分配一些粗粮,以示照顾。
对那些劳动日做的不多,不能按标准分够口粮的社员,合作社一方面应该留下他们的口粮,并且用公益金给其中某些人以必要的照顾;另一方面,在他们还没有现金来购买这些口粮以前,也不要随便赊借给他们,以免造成许多“超支户”和“分空户”,增加合作社的困难。如果合作社资金周转不开,可以把这些粮食卖给国家做为周转粮。对缺粮社员可发给周转粮证,以便凭证按统销价格买回粮食。
四、 收益分配是涉及每个社员切身利益的问题。因此,必须充分发扬民主,通过群众的协商讨论来解决可能发生的各种矛盾。分配时不妨提出几个方案,让群众来比较选择。所有的困难都应该向群众摆出来,让大家来斟酌研究,商议解决的办法。有些只涉及某一部分社员特殊利益的问题,也应该尽量征求这一部分社员的同意,然后做出决定。
在夏收分配中,必须认真查对合作社的帐目,凡是检查出贪污、挪用、浪费、制度混乱等问题,应该迅速地通过群众,恰当加以处理,以利全社的团结,不要等问题堆积起来,等到民主整社的时候再做总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