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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国务院关于1957年暑期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统筹分配工作的指示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6-19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57年07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7年07月3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现将1957年度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计划①发给你们,并且作如下的说明和指示。关于根据分配计划拟订的具体调配计划,另由高等教育部制发。

一、 本年度高等学校毕业生共56,820人(包括各部门、学校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高等学校培养的毕业生4,887人),根据国家各项建设事业的轻重缓急和毕业生的专业、人数等情况,进行了重点地配备和适当地安排。分配计划尽先照顾科学研究、高等学校师资和中央工业部门,同时适当地加大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配此例,对其它部门在迫切需要的情况下,也给予适当地配备。分配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分配给中国科学院、高等学校师资共9,702人,占毕业人数的17.08%。其中工科毕业生3,411人,占工科毕业人数的18.9%。

(二)分配给中央工业部门共13,190人,占毕业人数的23.21%。其中工科毕业生10,524人,占工科毕业人数的58.3%。

(三)分配给运输、邮电、农、林、水利、财经、文教等部门共4,519人,占毕业人数的7.95%。

(四)分配给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共1,284人,占毕业人数的2.26%。

(五)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共28,125人,占毕业人数的49.5%。

关于公私合营企业的需要,由各该企业的各主管业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其分配人数中,给予适当的配备。

二、 对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工作分配,在适应国家建设需要的基础上贯彻“学用一致”的原则,逐年有所改进。由于目前国家培养高等专门人才的计划与国家的实际需要的口径还不能完全一致,也很难完全一致,因此有的专业的毕业生要完全按他们所学的专业分配工作,确有一定的困难。根据中央关于增产节约、精简编制的精神,今年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毕业生的需要比较往年少。但是,供需情况仍旧很不平衡,有些专业的毕业生供需之间表现突出紧张,有些专业的毕业生在目前看来则比较国家实际需要稍多,这就要求各用人部门在分配毕业生工作的时候,在毕业生所学专业的基础上,细致认真地研究,对毕业生所做的工作,应该征求本部门的专家和工程师的意见,以充分发挥他们所学专业的特长。对一些有多余的专业的毕业生,改做什么工作,必须慎重对待,妥善地安排他们的工作,并且耐心地向毕业生说明情况,使他们安心工作。

三、 高等学校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后,还缺乏实际工作的锻炼,对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的困难,往往认识不足,容易好高骛远,脱离实际。因此,各高等学校和用人部门对毕业生进行思想教育的时候,必须实事求是地将国家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困难和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回到的问题向毕业生讲清楚,使他们能够正确地认识

困难,更好地树立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和为人民服务的牢固信念。

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各高等学校在调配毕业生的时候,要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和要求,结合毕业生的德、才,合理地进行调配。对科学研究、高等学校研究生、助教和国家重要建设项目的急需,要尽先选择优秀的毕业生,对高等学校培养的研究生和所需要的助教,应该多考虑教师的意见。

五、 过去,高等学校在进行毕业生调配、派遣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缺点,今后必须改进。在毕业生调配、派遣工作中,要根据国家需要的原则,切实掌握毕业生的情况,注意采纳教师和毕业生等各方面的合理而又能做到的意见。为此,各高等学校应该健全和扩大毕业生分配委员会的组织,吸收各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参加。各高等院校校(院)长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高等教育局,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

六、 对毕业生的实际困难和工作志愿,应该根据国家的需要,结合毕业生的具体情况,在不过分影响分配计划和用人部门的任务的情况下,尽可能地给以适当的照顾;对不应该给以照顾的,不要迁就;对应该给以照顾,但是一时难于照顾的,也应该向他们解释清楚,动员毕业生克服暂时的困难,服从国家的需要。

七、 本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加工作后的工资待遇问题,按照1956年的规定①办理。

八、 本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调遣费,按照财政部、高等教育部1957年7月6日颁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调遣费开支标准的规定办理。

九、 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工作的具体办法,高等教育部另有通知。

十、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应该就今年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分配工作作出总结,在本年10月底送高等教育部,并抄送国家经济委员会。

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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