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55年03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5年03月0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于一九五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一九五五年一月六日两次报请建立孟村回族自治县和大厂回族自治县,据称:(一)河北省盐山县境内,以孟村为中心,有回民村和回、汉杂居村五十个,回族两万多人,是河北省较大的回族聚居区。这个地区的回族人民,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并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培养出了相当数量的回族干部,具备了实行区域自治的条件。为此,拟在孟村地区建立孟村回族自治县。(二)河北省三河县大厂地区有回族一万三千多人,已经于一九五二年十月建立了大厂间族自治区(相当县以下的区级)。两年多来,在加强民族团结和发展当地建设事业上,有相当成绩。现在,为了使当地回族人民更充分地行使自治权利,拟以原自治区为基础,将附近若干乡适当划入,改建为大厂间族自治县。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 第三条中「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规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的报告中所述孟村、大厂两个地区已经具备了建立自治县的条件的情况,为了进一步发展当地建设事业,继续发扬当地回、汉民族间的友爱互助和加强民族团结,特决定:
一、 批准河北省建立孟村回族自治县和大厂回族自治县。
二、 同意河北省人民政府所报关于孟村、大厂两回族自治县的区划范围和自治机关驻地的意见,即:以河北省盐山县八区全部和二区、九区各一部分村庄共一百零二个村庄为基础,并划入黄驿县小马闸口村和沧县卜老桥等四个村庄,建立孟村回族自治县;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孟村。以河北省三河县原大厂回族自治区(九个乡)为基础,调入三河县一、二、三、四、五区的七个乡零四个村,并划入香河县冯滦庄乡,建立大厂回族自治县;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大厂。
三、 孟村、大厂两回族自治县以下,不设区。
四、 孟村、大厂两回族自治县的编制员额,由河北省人民委员会参照丁等县标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