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公安部,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发文日期1981年09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1981〕政联字8号
施行日期1981年09月0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广东、广西、福建、云南省(区)党委、人民政府、省军区: 我们同意广州军区政治部《关于被越南驱赶回国的原我军干部、战士的安置、党籍处理和军龄计算等问题的报告》,现摘要转发你们,望参照执行。
附:广州军区政治部关于被越南驱赶回国的原我军干部、战士的安置、党籍处理和军龄计算等问题的报告(摘要)
一、 凡被越南驱赶回国的原我军干部、战士,不再收回部队,由地方政府统一安置。在越南和回国后到正式安排工作的一段时间,不计算军龄,应计算连续革命工作年限。
七、 五十年代以后个别或少量派出的人员,被越南驱赶回国的,也按上述原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