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55年08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5年08月0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 第三条中“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规定和湖南省人民委员会于一九五五年二月四日、五月十二日舶报告所述江华县境内聚居和杂居的瑶族人民约三万人左右占总人口百分之二十六,但居住面积却占总面积百分之七十,解放以来瑶族人民觉悟大大提高,对建立自治县的要求很迫切,同时政府也注意培养了瑶族干部,现在建立江华瑶族自治县的条件已经具备,特决定:
一、 撤销湖南省江华县的建制,成立江华瑶族自治县的建制。
二、 江华瑶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割,以湖南省原江华县的第五、六、七、八、九、十等六个区为基础,并划入该县第二区的马鹿洞、云梯山、龙造窝等乡的瑶族村落及蓝山县第三区的新寨、沙落两乡。江华瑶族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水口。
三、 原江华县所辖的第一、二、三、四等四个区,划归永明县领导。
四、 江华瑶族自治县自治机关的编制员额,由湖南省人民委员会自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