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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国务院、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加紧整顿粮食统销工作的指示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6-20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1956年04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6年04月2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目前全国农村粮食的定产、定购、定销工作已经基本结束。这一措施使农民进一步了解了国家的粮食统购政策,对于推动春耕生产起了有利的作用。但许多地区,由于没有结合上述定产、定购、定销工作及时地作好本年3月份至6月份的粮食统销工作,以致群众中对统销工作的错误心理没有得到纠正,许多并不缺粮的农民也要向国家买粮。由于1些地区的党政工作人员特别是基层工作人员有一种错误的想法,即认为单纯的补充粮食销量就可以解决粮食统销中的问题,因而对粮食统销工作采取了简单从事、放任自流和不问是否缺粮一律平均供应的作法,加上极少数工作人员还有徇私舞弊的行为,致使这1时期粮食的销量大大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合理指标,而且这种趋势还在发展。例如山东省3月份销粮六亿三千万斤,平均每日销粮二千一百万斤;广西省4月上半月每日销粮九百二十七万斤;江苏省3月下旬每日销粮三千万斤左右。不少省份销于农村的粮食,如以每人海日供应一斤计算,等于供应了垒省农村人口的百分之七十至八十,好些县份供应出人数竟等于95%以上。而且正是销量越多的地方,叫喊「缺粮」的呼声越凶。很明显,这种状况是极端反常和极端危险的,必须毫不迟延地立即加以扭转。

必须肯定,压缩和控制粮食的销量是完全可能的。许多地方的调查材料认明,在农村销售的大量粮食,有不小一部分是被并不缺粮的农民买去了。目前粮食超销地区的农村主要情况是:缺粮的农民在买粮,不缺粮的农民也在买粮,该少买的要多买,该迟买的要早买,已经买了的还要买,大家都喊缺粮。许多不缺粮的农民当国家统购时把余粮买给国家,而在粮食统购以后,他们又尽量买回粮食;许多地主富农和少数潜伏的反革命分子更进而挑拨破坏;而某些真正缺粮的农民,主要是贫农,他们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倒反而没有得到切实的保证。但是绝大多数农民对于这种情况是并不自觉的,在经过宣传教育之后,他们决不愿意破坏国家的粮食统销政策,制造国家的困难,让真正缺粮的农民得不到粮食,相反地,他们愿意帮助国家公平合理地解决粮食供应问题。许多地方的经验证明,只要作好整顿统销的「补课」工作,紧张的情况就马上可以缓和,粮食的销量一般都能够比原来要求的供应量减少百分之二十、三十,有的甚至减少到一半以上,而且确实缺粮的农民,得到了应得的供应。因此可以说,只要及时采取正确的和坚决有效的措施,保证销售指标不被突破,是完全可能的。

解决这一紧急重大问题的关键,在于深入地发动群众,在于进行充分的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使群众明了国家的政策和解决粮食问题的真正出路。在一切粮食销售超过指标的省区,政府机关和党组织必须立即动员起来,到群众中去,首先打通干部、党团员和积极分子的思想,切实解决他们自己在粮食供应上存在的问题,然后同他们一起,向农民群众进行充分的宣传解释,启发农民的觉悟,解除农民的顾虑,有领导地发动农民群众,依靠并通过群众,解决粮食供应问题。具体作法应该是:将五、六两月和七、八、九月国家对本乡的粮食销售指标,通过乡人民代表大会和群众大会,向群众公开宣布,向农民说明国家对本乡、本区销售粮食的情况,分析本乡、本区要求供应的数字。说明国家销售指标不应当也不可能再加,说明只要非缺粮户不争着购买,这些数字完全可以保证真正缺粮农民的供应。然后发动群众,充分酝酿,反复讨论。对要求供应户,逐户进行评议,把不应供应、可以少供应或推迟供应的数字,坚决地削减下来,并在节约的原则下,切实保证缺粮户必不可少的供应,核发购粮证,以后即凭证供应。在已经发放购粮证的地方,评议工作可按上述原则,在原发购粮证的基础上进行复核,务使真正缺粮户得到应得的供应,而不缺粮户则停止供应。对于徇私舞弊的情形应当加以纠正,对于确系故意造谣破坏统销工作的坏分子应当给以打击。必须指出,整顿统销工作的内容,首先是而且主要是压缩不应供应的部分,来保证合理的供应,保证国家销售指标不被突破。这是主要的方面。至于有些过去多买了现在有条件退出的,也可以斟酌情况经过说服教育令其退出一部,以调剂缺粮户的供应。应当懂得,在整顿统销工作中,对那些不缺粮也叫喊缺粮的,如果不进行耐心的教育和适当的批评,就无法保证缺粮户的生活和生产,无法把当前农村的粮食供应工作作好。但是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一定的限度,这就是不许可发动农民来进一步要求余粮户拿出自己原有的若干余粮,因为那样就容易形成对中农的挤逼,侵犯中农利益,从而引起农村中的混乱,影响春耕生产,抵销「三定」工作的积极作用。因此,这是不利于农民的团结,不合于国家对中农的政策的。

国务院和中共中央要求各省、市委和省、市人民政府,在接到本指示后的二十天左右的时间内,将本指示的要点,结合当地情况,作出目己的指示和安排,一直传达到乡,并开始见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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