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55年03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5年03月2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为加强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宣传,普及时事政治和农业生产技术的知识,预防恶劣天气和潮汛对农、牧、渔业的损害,以及部分解决农民对文化娱乐的要求,有必要在全国一部分组织比较巩固和户数比较多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合作社建立收音站。现将建站办法指示如下:
一、 收看站建站数目及费用:一次在全国建立一万个收音站。建站所需要的收音机,由广播事业局免费在1955年4月份内一次供给。收音员的配备和收音机的维护费用(每年约一百到一百二十元),由建站的生产合作社本身解决。
二、 收音站建站原则:以互助合作先进地区为主,适当照顾边远和落后地区;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主,适当照顾渔、林、畜牧、蔬菜等生产合作社。一个乡有几个生产合作社的,只能共设一个收音站,其维护费用可由几个社分摊。
三、 收音站建站办法: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自治区自治机关根据本院规定的分配数字拟定具体建站方案,并通知广播事业局;广播事业局即参照各地建站方案供给收音机,并责成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广播电台代为训练收音员。
四、 收音站修理、服务工作:为保证收音工作顺利开展,各地人民广播电台应根据原定的供应收音站电池的方法和修理服务机构的力量,结合本项任务,拟出具体办法,经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自治区自治机关召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执行。本次建立的一万个站所用收音机的备份真空管,将由广播事业局按建站比例,一次发给当地人民广播电台。
五、 收音站的领导:收音站建立以后,其工作由所在社的宣传委员负责领导;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自治区自治机关应指定机构及专责干部经常领导及检查收音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