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55年03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5年03月2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人民委员会:
根据本院一九五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关于各级人民委员会的圣称及省长称谓等问题的指示,县名前不冠省名。因此,自治县名称可仅冠地名和主要民族名称,即:庐山苗族自治县,丹寨苗族自治县,台江苗族自治县,雷山苗族自治县,罗甸布依族自治县,惠水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各自治县下加「人民委员会」字样,即为各该自治县自治机关的名称。
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
|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
(1955年)国务院关于自治县和自治机关名称问题给贵州省人民委员会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6-20 阅读:次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55年03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5年03月2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人民委员会: 根据本院一九五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关于各级人民委员会的圣称及省长称谓等问题的指示,县名前不冠省名。因此,自治县名称可仅冠地名和主要民族名称,即:庐山苗族自治县,丹寨苗族自治县,台江苗族自治县,雷山苗族自治县,罗甸布依族自治县,惠水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各自治县下加「人民委员会」字样,即为各该自治县自治机关的名称。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
|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