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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冶金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关于防止矽尘危害工作会议的报告(摘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6-20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63年02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63]国经周字100号

施行日期1963年02月0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报告

这次会议,还提出了几个需要请示的问题:

(一) 关于有计划地改善矽尘作业工人的劳动条件。现有企业存在的矽尘危害问题,应该分批在三年内解决。矽尘浓度已经达到“二毫克”的单位,应该加强管理,巩固成绩,并争取进一步降低矽尘浓度。尚未达到“二毫克”的,一九六三年由国家拨出防尘专款××××万元,解决其中最严重的二百三十二个单位的问题;其余单位由各有关部门尽力安排解决。其中冶金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建筑工程部、化学工业部已确定从今年的“四项费用”中划出×××万元作为防尘经费,其他有关部门也应当迅速作出具体安排。原来有防尘设备,只要适当维修添补,矽尘浓度就可以达到“二毫克”的单位,应当由企业作出计划,使其在一九六三年内达到“二毫克”。所需经费由企业设备维修费中解决。至于地方企业的防尘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应在安排一九六三年经费时尽力安排。除了一九六三年所能解决的问题外,其余的应该分别列入有关各部一九六四年、一九六五年的年度基建和生产财务计划中分批解决,防尘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今后,在新建、扩建、改建一切有矽尘作业的企业时,设计部门必须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对防尘的要求进行设计,企业主管部门应该严格审查这些企业的设计,不符合防尘要求的不准施工;施工中没有安装好防尘设备的不准移交;竣工移交时,企业安全技术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应当参加验收,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一律不准投入生产。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对今年正在施工的有矽尘作业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要进行一次复查,凡是没有采取防尘措施的,都必须加以补充,所需经费在各部门、各地区今年的基建投资项下予以解决。

(二) 关于矽肺病人的安置问题。现在还有不少矽肺病人仍然从事矽尘作业,如不尽早把他们调离矽尘作业岗位,势必加速病情恶化,不久还得被迫调离。因此,必须在一九六三年内,有计划地将矽肺病人全部调离矽尘作业岗位。对于还能工作的,分配给力所能及的轻便工作;对不能工作的,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可以列入编外,予以治疗或组织疗养。所缺劳动力由企业主管部门先在内部调剂;不足时,由劳动部门按照劳动计划予以补充,调出一个,补充一个,不能因此增加编制。补充的劳动力,尽量在城市招收;城市不能解决时,经省、市、自治区党委同意并报中央批准后,可从农村招收一部分。

关于接触矽尘作业工人的轮换问题……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建议……在接触矽尘的主要工种中先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三) 关于矽肺病人的生活待遇问题。应该在生活上给予矽肺病人一定的照顾。对于调做轻便工作的,不要降低他们原来的标准工资。对于脱产休养的,在一年内,由企业行政按原标准工资发给;一年后,按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生活补助费。其费用由企业行政直接支付的劳动保险费用内开支。如果有些矽肺病人自愿还乡休养,也可允许回去。对于一期矽肺病人,可以按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长期生活补助费。二三期矽肺病人,可以按百分之九十发给。原来享受保健待遇的矽肺病人,如果另行分配了其他工作,仍应享受保健待遇,其费用由企业行政支付;如果回家休养,商业部门应当按原来的保健标准供应副食品,其费用由本人自付。矽肺病人的粮食定量,在调离后三个月内应当保持不变,三个月后如果需要降低,也应当根据其食量逐步降低,但最低也不应当低于轻体力劳动的最高标准。

(四) 关于工作机构问题。企业单位都应当加强劳动保护工作,设置专管或兼管此项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各级有关工业部门应该指定专人负责防尘工作,过去没有人管的应当配备起来。劳动部门的劳动保护机构和卫生部门的工业卫生机构,也应该加强,凡是应该设置而现在还没有的,都要建立起来。所需人员应在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

(五) 关于人民公社的防止矽尘危害问题。目前有些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社员从事石英粉或石棉绳生产,由于没有防尘措施,危害的面很大。建议在这种地区,由县(市)人民委员会指定有关部门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对于过于分散的接触矽尘的企业,应该适当集中,并指导生产单位采取防尘措施;对于危害严重而又无法采取措施的,应当停止其生产。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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