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55年08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5年08月0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55年暑期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工作分配计划,已由高等教育部与各有关部门商洽制订,现予批准随文附发,并作如下说明和指示,希即遵照执行。
一、 本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共五万三千四百六十七人。其中除各业务部门委托培养和保送带职学习应回原部门工作的毕业生二、六四三人及外侨毕业生一一人不列入统一分配计划外,其余应统一分配的毕业生计五万零八百一十三人。高等教育部拟订的分配计划,是根据既定的「集中使用、重点配备」的分配方针和「学用一致」的原则来制订的。按照上述方针和原则,配备的重点主要是重工业部门(特别是一五六项工程)、出国留学研究生、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和研究实习员及高等学校研究生和助教等;对一般部门的需要只能适当照顾;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需要,除农林、医药、师范、政法各类尽可能予以照顾外,其他则因限制重点要求较切,目前也只能适当照顾,但对西北、西南各地的需要,则照顾较多一些。
上述毕业生五万零八百一十三人分配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分配给重工业、机械工业、燃料工业、地质、建筑各部门的共一万四千七百五十一人,占29.03%,其中工科毕业生一万零九百一十三人,占工科毕业生一万八千三百三十二人的59.53%。
(二)分配给中国科学院、出国留学研究生、高等学校研究生和助教的共八、一四五人,占16.03%,其中工科毕业生二、四三三人,占工科毕业生人数的13.27%。
(三)分配给轻工业、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财经、文教以及其他部门的共七、四○○人,占14.56%。
(四)分配给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共九七二人,占1.91%。
(五)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万九千五百四十五人,占38.47%。
关于公私合营企业的需要,由各主管业务部门或该企业所在的各地区在其分配人数中予以适当配备;私营企业的需要,由各地区适当考虑配备。
少数民族毕业生的具体分配,应由各地人事部门商同主管民族事务的部门,根据毕业生所学专业,尽量照顾少数民族地区的需要。
二、 在毕业生调配前,各高等学校应参照原政务院「关于1954年暑期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统筹分配工作的指示」第二条的规定,切实负责作好对毕业生的服从国家统一分配的思想教育工作。
三、 有的用人部门在毕业生的分配使用上,对「学用一致」原则的贯彻注意不够,浪费人才的现象仍相当严重。产生此种现象的原因,主要由于有的用人单位拟订的需要毕业生计划和配备计划都不够准确,而高等教育部又审查不严,对于如何将毕业生所学专业用途和实际工作需要很好地结合起来的问题,认真研究不够。也有少数用人单位片面强调本单位的工作需要,不愿将不适合本单位工作的毕业生调整给其他迫切需要此项人才的单位,甚至还有对已分配在本部门的毕业生所提正确意见加以压制的,这些作法都是不对的,应该改正。各用人部门,特别是各工业部门,今后对本部门的需要毕业生计划及配备计划,必须由主要负责人切实加以审查,使其更切合实际需要;对本单位毕业生的使用情况应经常注意检查,大力消除对毕业生分配和使用不合理的现象。今年暑期,各用人部门就应根据分配本部门的毕业生的使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办法,对所属各厂、矿、企业等基层单位下达指示。
有的部门分配过多的工种毕业生在中央和地方的管理机关工作,使得这些毕业生得不到适当的实际工作锻炼,这不但影响了技术力量的正常生长,同时,这些毕业生也难以胜任管理机关的工作。这也是一种使用不合理和浪费人才的现象,必须注意纠正。今后,各部门首先应该注意充实厂矿基层单位,尽量将新的毕业生分配到厂矿基层单位工作,至于管理机关所必需的技术人员则应该逐步从生产单位抽调部分有经验的技术人员解决。
四、 今年暑期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给各工业部门、中国科学院、出国留学研究生、高等学校研究生和助教的人数较多,质量也较高,对其他各方面的要求尚难完全满足,这种矛盾突出地集中在工科、理科的少数专业方面。因此,各省、市人事部门及各高等学校在调配毕业生的时候,应根据各种不同性质的工作要求,结合毕业生所学专业及政治、学业等情况,切实注意选配。高等教育部应在下达的毕业生调配计划中,将不同性质工作所需干部质量的要求加以必要的说明,各用人部门则应注意对工作干部的质量要求不要一般化,某些工作要求较高质量的毕业生是必要的,但对一般工作则不应提出难于实现的要求。
分配到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毕业生,应适当注意质量。
少数高等学校在毕业生调配工作中,常常对分配给本校的毕业生在质量上注意较多,而对于分配给其他单位的则注意较少或很差,也是不对的,应纠正。个别学校更有将本校质量差的在职助教调换质量好的毕业生,而把质量差的在职助教当作毕业生来分配给其他部门,或擅自更改省、市人事部门核定的调配名单,任意调换等情况,这更是错误的,今后必须严予防止和纠正。
五、 各省、市人事部门,各高等学校和各业务部门在考虑分配毕业生工作的时候,应参照原政务院「关于1954年暑期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统筹分配工作的指示」第四条的规定,在不过于影响调配计划和工作需要的范围内,对毕业生的身体、家庭等实际困难及爱人关系等方面予以适当照顾。过去,有的省、市人事部门及高等学校对这一规定认真执行是不够的,有时单纯追求调配数字的完成,不顾实际情况,机械地执行调配计划;或者片面强调毕业生思想落后,对毕业生提出的实际困难缺乏具体分析,不适当地强调服从统一分配;或者工作不细致,了解情况不深入,以致不该照顾的照顾了,应该照顾的反而没有照顾。这些情况,不仅影响毕业生不能安心工作,也必然会影响分配计划的完满实现,今后必须注意。
六、 原政务院「关于1953年寒假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统筹分配工作的指示」中规定对师范、农林、政法、艺术四类毕业生的分配采用「地方分配、中央调剂飞的原则。经过一年来的实施,由手当前林科、政法、艺术等系科的设置还是集中在少数几个学校,而共中不少系科的毕业生又必须供应全国的需要,因此采用「地方分配、中央调剂」的原则确有一定困难;农科院校虽较多,但各校专业不同,各地各类专业人才需要有的多余,有的不足,在大区一级机构撤销后,如依旧实行「地方分配、中央调剂」的原则,也多不便。因此,农林、政法、艺术三类毕业生的分配,今后应根据照顾当地并适当照顾全国需要的原则予以统筹考虑。师范类毕业生的分配,则仍应实行「地方分配、中央调剂」的原则。
七、 过去,各工业部门所属厂矿所需医科毕业生,是按各工业部门系统向下分配的。由于许多厂矿医疗设备不够完善和缺乏有经验的骨干,以致分配去的医科毕业生,往往因为业务上无人指导或者设备过差,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工作中提高很慢,或者人多事少,有的甚至常常无事可做,因此很多不安心工作。同时,无论企业规模大小,这样分散使用医务人员,各自一套,不仅人才浪费,效果也必然很差。今后重工业部、燃料工业部、第一机械工业部、轻工业部、纺织工业部所属厂矿(第二机械工业部、地质部、建筑工程部另行考虑)医务人员的配备,应改由所在地省、市卫生部门统筹考虑,并逐步实行「医疗工作地方化」的制度。今年因时间迫促,改变不及,高等医科毕业生仍旧直接分到各厂矿,但可由厂矿所在地省、市卫生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情况加以适当调剂。
八、 原政务院「关于1954年暑期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统筹分配工作的指示」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原则上应俟其结业后再分配工作;如因工作急需必须中途抽调者,应按既定规章办理。」据了解,一年来某些部门及高等学校,仍有不遵照此项规定,未经批准,自行抽调高等学校学生于毕业前参加工作的混乱现象。今年暑期毕业生提前抽调参加工作的计有一六二人,其中未按既定规章办理的达四二人,有的是主管业务部门同意后即行抽调的,有的是地方人事部门、文教部门抽调的,有的是高等学校自行抽调的。为改变这种混乱现象,现在规定:不论任何部门或高等学校本身,凡因工作急需必须抽调高等学校学生于毕业前参加工作者,均应事先取得高等教育部同意;其成批抽调者,应经高等教育部报国务院核批。
九、 原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撤销后,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分配工作已交由高等教育部负责。高等教育部应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分配计划,会同各有关部门,以学校为单位制订调配计划,并统一布置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的调配、派遣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在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中,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高等学校有指导关系,其主要任务如下:
(一)负责统一布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高等学校毕业生的调配、派遣工作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高等学校为完成调配任务的调剂工作;
(二)负责指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高等学校进行毕业生的调配、派遣工作;
(三)负责审查批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高等学校所拟订的毕业生按名调配计划,并负责介绍各毕业生到所分配的工作机关报到;
(四)负责向高等教育部提供有关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高等学校毕业生情况的资料;
(五)协助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高等学校进行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省人事部门为执行上项任务的便利,可委托高等学校所在的省辖市人事部门办理。
十、 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加工作以后的工资待遇问题,另有规定。
十一、 本届高等学校毕业生前往工作地区的旅费及各种补助费,应按财政部、高等教育部、教育部1955年6月9日所发「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调遗费开支标准与报销办法的规定」办理。
十二、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应就本届毕业生的分配工作作出总结,于本年10月底送达高等教育部,由高等教育部综合汇报国务院。
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