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55年07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5年07月0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自从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号召在全国范围内从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上认真贯彻中央厉行节约的指示以来,中央各部门和全国各地正在分别拟定今后节约国家资金的具体要求和措施,中央建筑工程部亦正在制定民用建筑方面的具体指标和定型设计,城市建设总局正在帮助各地研究城市规划。但鉴于1955年的基本建设工程有的已经完成了设计,有的已经作了施工准备,有的已经开始施工,如一律停止施工,等待修改设计,则将造成很大损失。为此,对1955年下半年如何在基本建设中贯彻节约方针问题,特作如下指示:
一、 一切已经完成设计、已作施工准备或已经在施工的生产性建设(包括工业、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地质勘探和文化、教育等部门的主要生产性工程和技术性工程,如工业方面的厂房建筑,铁路方面的桥梁工程,广播电台的播音室等),主要应当通过改进施工方法、改善施工组织、减少材料浪费、节省管理费用等办法力求节约;在不妨碍工程进度和不降低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对设计可能进行适当修改者应作适当修改,继续施工。凡是开始设计或正在设计的生产性建设,根据新的精神,在设计方面需要作适当修改者,应抓紧时间,迅速进行修改和审批,争取不耽误原定的施工进度。
二、 凡已经完成设计,但尚未作好施工准备的非生产性建设,应该坚决贯彻中央指示的精神,按照已定的削减指标迅速修改设计后再行施工。凡已作施工准备或已在施工的非生产性建设(包括企业附属的办公室、生活间、厂前区等),除了通过改善施工组织、改进施工方法、减少材料浪费、节省管理费用等办法进行节约外,应当由设计和施工各方商同取消某些不必要的房屋、设备和建筑装饰,以达节约的目的。这些民用建筑的设计修改问题,应该根据是否急需,已否施工,已否作了施工准备,已否备料,考虑已备的料能否调作它用,是否合理等不同情况决定是否修改设计和修改的程度,凡能改的就改,不能改的可以不改而继续施工,以求尽量避免或减少窝工和材料的积压。在修改设计和降低标准时,必须保证房屋的适用和质量,避免因此造成长期的不合理或更大的浪费。
三、 国务院要求各部各地在新的建筑指标和定型设计未确定之前,通过上述方法,在1955年先削减基本建设的投资和费用总数的15%左右,凡原定造价每平方米在百元以上的非生产建设,则应节约在15%以上。这是一个一般的要求,如何具体执行由各部和各地人民委员会根据中央厉行节约的精神加以掌握。
四、 为了节约国家建设资金和适应国家经济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今后宿舍和民用建筑应当根据各地建筑用地多少、建筑量大小和就地取材的原则,在办公室与高等学校每平方米的造价由四十五元至七十元和宿舍造价每平方米由二十元至六十元的范围内,除建筑一部分楼房外并可建筑一部分平房(砖木结构每平方米造价约为三、四十元)。如果当地可以取得大量廉价建筑材料(如竹料、小木料、芦苇、秫秸、麦秸、稻草、土坯等),则应当尽可能建筑一部分更低标准的平房(竹结构、木结构、土结构、砖结构、或上述的混合结构,每平方米造价约为二、三十元,或更低一些)。在民用建筑中平房与楼房的比例,应按不同城市、不同地区分别规定。凡土地较多、建筑量不大的孤立的矿区和只有一两个工厂的工业区,应以建筑平房为主;土地不多、而建筑量较大的新工业区和城市郊区,除建筑一部分平房外,也可以建筑一部分楼房;大城市的中心区和个别土地奇缺的新工业区,可以建筑二层到四层的楼房。每个城市和工业区的民用建筑中平房和楼房的比例,由各地人民委员会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和各建筑单位商定,并报告国家建设委员会。低标准平房究可建筑多少,应当根据当地廉价建筑材料供应量来决定。各地人民委员会应对当地建筑材料加以研究、掌握,各建筑单位不得盲目抢购材料,抬高材料价格,造成混乱。
中央各部在各地区、各城市的民用建筑的单位造价,如规定不一致时,应由当地人民委员会根据各地不同的情况和经济合理的原则作统一的规定,并报请国务院批准。
建筑企业本身所需要的临时工程,除仓库和附属企业外,按年平均人数每人不得超过三平方公尺(包括临时宿舍、食堂等一切临时福利设施),并且要尽可能地利用建设单位应建的楼房和平房。力求不建或减少临时工程,如利用应建的建筑后,尚需建筑部分临时工程时,其每平方公尺的造价,根据使用的年限和当地气候的不同情况,一般的规定,南方为九元到十二元,北方为十五元到十七元,少数严寒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需要增高时,应由各省市人民委员会规定,并报请国务院批准。
五、 目前有些新工业城市在规划中存在的规模偏大、标准偏高和对现有城市利用不够的偏向,应作必要的和适当的修改。但为了保证工业建设的进度,除个别工厂的厂址,国务院已决定迁移外,其它厂址已批准者,都不再改变。直接为新建工业企业生产所必须的厂外工程(如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专用线、防洪、道路等),一般的仍可按原计划进行设计和施工,但也必须采取适当措施贯彻中央厉行节约的指示,以求降低造价;部分的设计必须修改时,应在不妨碍建设进度的条件下进行。民用建筑部分,由于标准和层数改变,需要修改规划时,亦应首先将第一期建筑的住宅区和街坊规划作适当的安排,以便不耽误目前施工的准备和进行,然后再进一步研究整个城市规划的修改。在进行第一期建筑的规划时,为了计算规划区的用地面积,暂规定平均每一居民的居住面积不超过四点五平方公尺。一层街坊的建筑密度,在符合防火和卫生要求的条件下,可暂按30-40%计算。在同一城市,各单位的建筑标准,应尽可能地取得一致,如果中央各部下达的各种指标不尽一致时,各省市人民委员会应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在中央规定的总的指标的范围内,会同有关建设单位,对某些具体的标准,作适当的调整和统一的规定,并报告国家建设委员会。
六、 在贯彻中央节约的方针时,施工中的甲乙双方应从全局观点出发,密切配合,力求减少和避免窝工及材料积压所造成的浪费。为此,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需及时地进行人力的调配和材料的调剂。各建筑单位不准再增加固定工人,某些单位临时工不足者,应以固定工人代替,或由其它建筑工人多余的单位调配。中央各部对主要建筑材料应立即根据新的情况,重新进行一次平衡,凡尚未运到施工现场的材料,应根据新的需要情况,重新调配;各省、市亦可根据当地现有的材料和需要情况,组织各单位作适当的调剂。
七、 鉴于某些城市的地方建筑材料(砖瓦、石灰等)成本太高、质量不好、供应不足的情况,责成各地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家厉行节约的要求,加强对地方建筑材料工业的领导,力求降低成本,提高质量,保证需要。
应当指出:1955年上半年的基本建设计划执行情况是不好的,许多重要建设单位没有完成计划,质量事故不断发生。因此,国务院责成各部门和各地人民委员会在执行中央厉行节约的指示的同时,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力争完成本年的基本建设计划,特别是生产性建设的计划,并加强检查验收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必须认识:厉行节约的方针是为了节约一切不必要的开支用来增加国家的建设资金,加速国家的工业化,是积极的而不是消极的。因此,一切借口节约而放松生产性建设的进度,忽视工程质量的倾向都是错误的,必须予以纠正。
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