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55年09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5年09月2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根据广西省人民委员会一九五五年八月二日报称:该省都安、河池、宜山三县毗连地区过去已建立了七百弄、下坳和三变羊等三个相当于区的瑶族自治区,以此为基础,并割入以都安县为中心的邻近六县交界边缘瑶族杂居地区和部分较大的瑶族聚居地区,共有瑶族人口九万七千六百二十三人,佔这个地区总人口约五十一万人的百分之十九,现拟建立都安瑶族自治县;以东兰县已建立相当于区的西山瑶族自治区为基础,并包括该县河东及东山一带瑶族及邻近凰山县部分乡聚居有瑶族的地区,共有瑶族人口一万九千一百四十四人,佔这个地区总人口约六万五千人的百分之三十,该地区人口虽不多,但地区辽阔,东西达二百里,亦拟建立巴马瑶族自治县。
上述两个地区聚居的瑶族人民,几年来觉悟大大提高,并且都培养了一批瑶族干部,成立自治县的条件已经具备,特决定:
一、 撤销广西省都安县及七百弄、下坳、三变羊和西山等四个相当于区的瑶族自治区的建制,建立都安瑶族自治县和巴马瑶族自治县。
二、 都安瑶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包括原都安县全境十三个区,并划入河池县相当于区的下坳瑶族自治区及第四区四个乡,宜山县相当于区的三变羊瑶族自治区及第四、第十两个区和第五区的部分乡,马山县第十区的六个乡,忻城县第六区的六个乡,平果县的第八、第十一两个区,东兰县第三区的十五个乡,统计三百零四个乡。自治县自治机关驻原都安县城。
三、 巴马瑶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包括东兰县属相当于区的西山瑶族自治区和第七、第九两个区以及凰山县第七、第六两个区的部分乡。自治县自治机关驻巴马街。
四、 都安、巴马两瑶族自治县自治机关的编制员额,由广西省人民委员会自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