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55年05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5年05月1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据燃料工业部报告,近来矿区新建筑物建在可采煤田上的现象仍很严重。兹将该部报告转发各有关部门,请注意今后在矿区内含煤地带进行建筑时,一定要经过工程师鉴定,不要再发生上述现象。
燃料工业部关于各煤矿区可采煤田上的建筑情况及处理意见的报告
兹将煤矿各矿区建筑物建在可采煤田上的情况及我们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根据最近对部属十六个国营及公私合营煤矿的初步调查,被各种建筑物建在可采煤田上所压煤炭埋藏量共五亿零七百余万吨,相当于十一个年产九十万吨竖井五十年的产煤量。压在可采煤田上的建筑物大部分系解放以前所建,但解放后也有不少新的建筑物大量的压了煤田。双鸭煤矿自一九四七年以来建筑的矿务局,党委、工会、青年团和政府办公室以及邮局、百货公司、学校、医院等,均在含煤地带;开滦煤矿自一九四九年以来,各单位修建的职工宿舍、学校及其他建筑物共压可采煤田埋藏量四千一百余万吨;特别严重的是目前有不少地区仍在含煤地带上大量进行建筑,如峯峯新市区规划共压可采煤田埋藏量六百除万吨,而且自一九五三年已开始修建不少房屋,如市委会、矿区政府、百货公司、邮电局、新华书店等机关,除少数平房外,多系二层至四层的楼房;双鸭矿务局东南扁食河区域含煤地带上,黑龙江省建立了一所国营机械农场,现有建筑面积一万六千平方公尺,到一九五七年将增至四万平方公尺。随着国家建设事业的发展,各地区的建筑工程亦将大量增加,如不及早采取措施,今后必将形成更多的煤田被压。因此,我们除了积极探清已发现的大煤田区并责成各矿主动与当地政府取得密切联系外,特呈请国务院指示各省市人民委员会及中央有关各部在煤矿区进行城市规划和市政、工业建设时,亦应与各煤矿企业取得密切联系,以严防今后类似情形的再度发生。谨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