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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经费问题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6-21   阅读:

发文机关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

发文日期1955年10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内财[55]字第1号[55]财行政字第750号[55]国人事字第32467号

施行日期1955年10月2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55年8月30日民政(55)字第32号报告悉。兹分别答复如下:

一、 原在市、区机关工作的干部调任街道办事处工作后,他们的工资待遇仍应按原来的级别和工资标准发给。中央分配的街道办事处经费中工作人员生活费以平均每人每月30元计算,是编造预算时的控制数字,至于开支标准应按实际情况执行。

二、 中央分配的街道办事处经费,系补助地方性质的经费,此款在年初拨发各省后,都已列入地方预算,中央没有留存待分配经费。因此,你们要追加预算,应请示省人民委员会核批,从地方预算内自行调剂解决,中央不再增拨预算。

三、 根据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第一条的规定,街道办事处系属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的派出机关,它的经费可以列入乡镇行政费以内,但应请示你省人民委员会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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