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55年08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5年08月3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全国军队转业干部速成中学和军队转业干部文化学校,自从创办以来,对提高军队转业干部的文化政治水平,是取得了一定成绩的。但这类学校,由于学生来源不固定,入学时文化程度极不一致,在学制、课程、教材等问题上长期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因之教学质量不高,本能适应转业要求,很多转业干部即使毕业以后也很难解决就业问题。因此,特决定:
一、 全国军队转业干部速成中学和军队转业干部文化学校自1955年下半年起停止招生。今后军队转业干部的学习,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工农干部教育以业余为主的方针,在生产和工作岗位上,参加职工业余学校或农民业余学校。其中年龄较轻、身体健康、具备长期学习条件的,可投考普通中学;原从中等以上学校参军的,原校应准其复学,或由当地教育部门介绍至其它学校复学。
二、 各军队转业干部速成中学和军队转业干部文化学校对于现有在校学生,应认真贯彻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按原定计划使他们学习至毕业,如有因故因病不能坚持学习者,可批准其退学。所有每年毕业学生及退学学生,一律送学校所在省、市人事部门负责安置,介绍参加工作或生产建设;其中具有初中或高中毕业文化水平,政治、健康等条件较好,志愿升学并确实能坚持长期学习的,可分别介绍报考中等专业学校或高等学校。未被录取的,仍送学校所在省、市人事部门负责安置。
三、 1955年暑假后,各军队转业干部速成中学和军队转业干部文化学校,一律改归省、市教育厅、局领导。校舍、设备等均应随学校领导关系的改变一并转移。各省、市教育厅、局应在中共省、市党委和人民委员会的领导下,与原来领导学校的部门协商,作好交接工作,加强教学领导,解决学校在教学上存在的问题,把学校办好;对个别学校领导力量薄弱及缺乏骨干教师的,应负责予以适当解决。今年各校经费报领关系暂不改变,自1956年起,列入教育事业费预算内。各省、市教育厅、局对各校原有工作人员编制及经费开支标准等,应本精简节约原则进行审查,列入1956年财务计划,上报教育部。
各军队转业干部速成中学和军队转业干部文化学校的工作人员及原有学员的待遇,应按照本院1955年7月11日(55)国发午字第32号「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今年7月份起全部实行工资制待遇的通知」第一、三条规定,自1955年7月份起一律实行工资制待遇。军队转业干部学员的工资级别,可参照1953年政财邓字第133号补充通知内所列的此照表确定。
四、 各军队转业干部速成中学,其在校学生逐年毕业后,各省、市教育厅、局即可利用原有师资、校舍、设备等逐年改招普通中学学生,使之逐步改为普通中学。各军队转业干部文化学校,如师资、设备条件较好,亦可逐步改为小学或其它干部学校。改为干部学校的,应根据学校性质,转归有关部门领导。
各校原有师资均由省、市教育厅、局统一处理;原有行政工作人员,一般仍应留校工作;个别学校领导干部如原领导部门必需调回的,可与省、市教育厅、局协商解决。有些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不宜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可由省、市人事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五、 凡无固定校舍或师资、设备等条件不宜改为普通中,小学或干部学校的,省、市教育、人事部门及原领导学校的部门应进行协商,对校产及工作人员等,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