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55年11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5年11月0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发展人民储蓄事业的报告」,现在转发给你们,希望加强对这1工作的协助与领导,为国家经济建设吸收更多的资金。
鼓励人民节约储蓄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几年来国家银行所吸收的储蓄存款已成为积累国家建设资金的重要源泉,而且在蓄积人民购买力、调剂商品供应和稳定市场等方面都起了一定的作用。事实证明,人民参加储蓄不仅对国家有利,同时也有利于人民有计划地安排自己的收入和生活的改善。目前大力开展储蓄是有着各种有利条件的。但是储蓄工作的群众性很大,作好这一工作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应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人民了解储蓄的意义和作用,养成爱国储蓄的美德。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团体,应把节约储蓄作为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教育的内容之一。
二、必须贯彻自愿原则,禁止任何强迫命令的行为。同时,应注意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便利群众存取,并为存款人保守秘密。
三、必须密切联系群众,根据精简原则,在群众中建立广大的储蓄纲。对此,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除自己逐步增设小型机构外,在有条件的机关、企业、部队、团体等单位中建立代办机构的办法是正确的。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银行,进行此项工作,但不能因此而增加各该单位的人员编制。
银行在增设储蓄机构时所遇到的房屋困难,可以由各级人民委员会尽可能调配解决。至于在新建工程中如何适当安排银行、合作社等方面所需要的房屋,可以由国家建设委员会统一考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发展人民储蓄事业的报告
(1955年8月30日)
几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人民储蓄事业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我行几年来在不同时期,曾采取了各种措施,鼓励人民节约储蓄,订定了多种储蓄方式,开展了储蓄宣传工作,逐步改进了业务,特别是为了便利储户,增设了不少基层机构,与广大群众建立了密切的联系。迄1955年6月底,全国城乡储蓄存款总额共达十五亿六千六百余万元,其中城市储蓄十四亿一千二百余万元,农村储蓄一亿五千三百余万元。自1951年以来,城市储蓄平均每年递增三亿元左右。参加储蓄存款的户数迅速增加,据1955年4月的不完全统计,城市储蓄中,全国定、活期存户已达一千三百多万户,其中职工的此重逐年增长着。在各项存款中,定期储蓄上升较快。存款的平均存储天数据八大城市统计,从1951年的三十三天,上升到1954年的一百一十二天。这反映了人民储蓄能力的逐步提高,更便利于国家运用这批资金。
但是,储蓄工作的发展距离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还是很远的。工作中还存在着不少缺点。我行对全面情况还掌握得不够,组织领导工作缺乏全面的计划与安排,宣传工作不够深入普遍,内部制度和手续还未臻健全和简化,机构干部的力量还比较薄弱,工作效率还不高,因此还不能满足群众的要求,影响储蓄业务的更大的开展。
随着国家建设规模的日益扩大,进一步发展人民储蓄事业,为国家积聚更多资金就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苏联人民委员会在1931年2月1日所发布的指示中曾指出:「五年计划第三年度中社会主义建设的巨大任务,要求在苏联继续增加社会主义积累,尤其要求大力开展储蓄事业。」苏联政府并采取了各项具体措施,如加强储蓄机构的设置,保证在储蓄工作上有足够的熟练的工作人员,以及动员社会力量广泛进行群众性的宣传解释工作等。苏联在这方面的经验和各项措施,基本上是适合我国情况的。
这里,参照苏联的经验,根据我国的情况和几年来储蓄工作的经验,对今后进一步开展人民储蓄工作提出下列意见:
一、几年来人民储蓄事业的迅速发展是同中央与各地党政的正确领导和对储蓄工作的重视支持分不开的。例如西北地区经济条件虽不如其它地区,但由于当地党政重视储蓄工作,在布置全面工作时,将储蓄工作列为内容之一,经常督促检查,因而西北各地储蓄工作的开展就此较显着。该区1954年年底城市储蓄存款总额已达全区职工工资总额的24.2%,平均每个职工经常存储一百一十六元;而且近二、三年来,该区储蓄存款一直保持上升。这说明,今后储蓄工作的进一步开展,首先有赖于各地党政对这一工作的重视和加强领导。
二、储蓄是一项群众性的工作,储蓄对象面广分散。为了更好地开展这一工作,除了必须扩大宣传,贯彻自愿原则,简化手续,便利群众存取外,还必须加强储蓄网的设置,才能更广泛地与人民接触。几年来各地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已增设了相当数量的基层储蓄机构,今后除将已设的机构加以整顿充实,以充分发挥其作用外,主要的方向应该是在某些机关、企业、学校、部队等单位内,设置储蓄代办所。苏联在1950年共有储蓄基层机构三万八千个,其中委托其它机关、企业代办的就有两万个。在代办单位中是委托一定人员兼办储蓄的,并不增加单位人员的编制。因此,较诸银行自设机构,不仅节约人力物力,而且接近群众,便利存取,有利于储蓄工作的开展。我们自1954年3月起,已在各地开始试设这种代办机构,目前全国已有一、二五八个代办所。各地初步总结证明,这一办法对开展储蓄工作有显着的推进作用,凡设立代办所的地方,储蓄户数和存款金额都大大增加了。根据已有的经验,今后在推行这一办法时,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 代办所的工作一般应委托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的人员办理。除了银行应对代办所的工作加以领导并经常予以督促和检查外,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也应经常注意并积极协助代办所的工作。
(二) 为节约国家的现金使用,代办所得在不影响所在单位自身所需现金的情况下,尽量利用该单位的库存现金准备作为储户提存的需要。单位与银行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结算办法。
(三) 银行应按照代办所的设置与业务情况,给代办所一定的手续费。这些手续费原则上应当付给代办员,以鼓励他们的工作。代办员应当尽量利用业余时间办理储蓄,以便利群众存取。将来储蓄业务开展,代办手续费增加过多时,再考虑是否降低手续费。
三、今后基层储蓄机构的设置,除发展储蓄代办所外,银行自身还需适当增设机构,相互配合。有些地方在增设机构或者调整机构时所需要的房屋,拟请各地人民委员会在可能范围内统一调配解决。并请各地在设计规模较大的机关、企业的基本建设时,将银行储蓄机构所需的房屋也计算进去。
以上报告如属可行,请国务院批转各部、会、各直属机构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协助银行进一步开展人民储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