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55年09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5年09月0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为了使国家计划机关、地质勘探机关和有关工业部门能及时地掌握全国各种矿产情况,目前进行全国矿产储量统计及编制矿产储量平衡表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兹指定你部负责此项工作。自一九五五年起,可根据国家工业建设需要以及人力物力等条件,有步骤有重点地在全国各国营矿山与地方国营的主要矿山、开采企业及地质勘探机关(包括勘探公司或地质勘探队)着手试行。至「矿产储量统计及矿产储量平衡表规范」(草案),由国家统计局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