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55年02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5年02月2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
一九五五年一月六日(55)发(54)鄂民字第二○三六号报告及附图和一九五五年二月四日报告均悉。同意你省行政区划作如下调整:
(一) 撤销洪山县。原辖区基本上按建县时各县原界分别划回枣阳、宜城,锺祥、随县四县,即将北部沿清潭旧界至吴家集以内地区划回枣阳县;吴家集以西依山势以板??岗,马家集等地为界划入宜城县;板櫈岗以南包括沙河店部分仍划回锤群县;其余地区均为随县原划出部分,仍全部划回随县。
(二) 撤销胜利县,原辖区按建县时各县原界分别划回麻城、罗田两县。
(三) 撤销枝江县,原辖区全部并入宜都县。
(四) 撤销荆江县。原辖区全部并入公安县。
(五) 沙市、宜昌两市分别由荆州、宜昌两专署监督领导,但仍为省辖市。
以上五项希即按照执行,并希将执行日期和情况(如原计划又有更改必须说明)以及较详细的新区划图和基础数字迳报内务部备查。